网约车内的性骚扰,要不要公示?
5月11日,滴滴邀请社会各界共同讨论是否支持公示车内性骚扰者。性骚扰事件一经核实,不论是乘客还是司机,平台都将从严治理。目前,滴滴的平台上已经有超过2万人参与了投票,有89%支持公示,也有超过300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不应公示。
首先,很多人会奇怪:网约车里面的“性骚扰”,为什么要由滴滴公司来处理、公示,不是应该直接交给警察法办的吗?
其实,这恰恰是“性骚扰”问题难处理的地方。“性骚扰”的概念本身比较模糊,并不等同于猥亵、强奸等赤裸裸的性暴力犯罪,很多时候警方很难直接介入处理。事实上,对中国而言,“性骚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需要在“社会的平行四边形法则”当中,经过社会共同讨论、碰撞,才能渐渐达成共识,这需要一个构建的过程。
从中国的法律来看,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写入了“禁止性骚扰”,但是“性骚扰”概念并没有被后来的修订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吸收,这让“性骚扰”游离于现行的执法体系之外,被一些学者称为“法律孤儿”,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机关,哪怕作为民事责任,其边界仍有很大的争议。
只有当“性骚扰”具象化为“咸猪手”、袭胸等对女性的猥亵行为时,警方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进行拘留。而很多时候,地铁、公交以及网约车里的性骚扰行为,还没有达到这个“烈度”。比如,这次滴滴披露的车内性骚扰案例包括:男乘客索要女司机微信,男司机谎称“老中医”借把脉骚扰,司机在接单过程中播放不雅视频被投诉……
老司机飙车说荤段子、言语上轻薄女性、借着递东西的时候“揩一下油”,这些没有明显对女性的身体暴力伤害,但是已经构成对女性尊严的冒犯,也毒化了社会风气。女性受害人明显感到自己受到伤害,像吃了苍蝇一样的恶心。从心理学的角度说,性骚扰的过程也是一个加害者逐步“自我确认”的过程,如果早期的、轻微的性骚扰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惩戒,那么,行为人可能胆子越来越大,恶行会进一步升级,走向猥亵、强奸。
但是,在这些个案当中,司法很难有效介入,毕竟性骚扰较为隐蔽、隐晦,很难直接套用相关严惩猥亵行为的法条。所以,需要更多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雇主、平台管理方承担起治理责任,成为守卫社会价值的哨兵。
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将职场“性骚扰”定义为“不受欢迎的性试探、索求性利益,或者其他包含性涵义的口头或身体行为”。而什么叫“性试探”?什么叫“性涵义的口头行为”?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对涉性的话题的接受、容忍程度也不一样。
针对“性骚扰”的共识,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不可能照抄舶来品,需要所有社会成员的参与,制订属于我们的社会规范。
就像韩国那部电视连续剧的名字所揭示的那样——“就算敏感点也无妨”:男同事的“乱开车”、飙荤段子;领导的“外貌协会”品评;遭遇“暴力表白”,每天各种短信、电话狂轰滥炸……对这些行为,从女性个体认知到全社会共识,都应该是“就算敏感点也无妨”,这应该是反性骚扰的大方向。
安全整改以来,作为平台方的滴滴做了不少举措和尝试,这次愿意直面性骚扰问题,值得肯定,但也可能引发不小的争议。至少,这项动议是努力在实践、碰撞中摸索中国社会共同认可的公约数——平衡对男性和女性、司机和乘客的保护。这个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要跨过这两个门槛。
首先,什么才算是性骚扰?一方认为这是言语轻佻、侮辱,而另一方可能自认是“热情似火”。这个“灰色”边界其实也不是不能处理,平台可以及时向双方(特别是有强约束力的司机一方)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当事人自然会避免向灰色地带试探,时间一长,就有了共识和自觉。
其次,如何公示性骚扰者?目前,滴滴在自己的APP、小程序里面,有“恶意扰乱平台秩序的公示系统”,从之前的公示形式看,平台会公示当事人的加*号的名字、手机的部分号段,以及公示司机所在地域、处罚理由。
这意味着,性骚扰者不会露出全名、手机所有号码,更谈不上个人照片以及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但是这样的“公示”是不是过于“温柔”呢,没有惩戒的力度呢?应该看到,哪怕没有露全名,因为性骚扰在网约车司机的圈子里被这么一挂,“杀伤力”还是相当大的。这也是倒逼着一些想动歪脑筋的人要谨言慎行,脑子里绷紧那根弦。
一个对女性友善的社会,一个得到公认的反性骚扰标准,需要所有人的参与构建,“标准答案”只能在我们共同的探索过程中呈现——用那根细细的红线管住“飙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