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A购买某装饰公司壁纸
当场交付定金1000元
协商剩余5400元壁纸款
由刘A给装饰公司老板王某
出具欠条一份
欠条载明欠款内容
时间和还款日期
欠款人写成了“刘B”
王某亦未留意
后刘A通过微信向王某
转账1000元后未再偿还
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
诉至河南省桐柏县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为客户刘A提供壁纸
刘A验收同意后
出具欠条一份
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刘A理应依约
支付剩余的壁纸款
现刘A未支付所欠货款
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
和当庭质证辨认
证明刘B为刘A曾用名
依据《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及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等规定
判决刘A向王某支付
剩余货款4400元
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提醒
欠条作为
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凭证
结算、书写欠条
应清清楚楚载明
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等相关身份信息
还应注意核实
欠款人的真实姓名
并要求欠款人当面书写
以免欠款人找他人代笔
并拒绝承认债务
写欠条时
应尽量避免使用
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
如有必要
应当载明欠款的原因
以备查考
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