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是指在一个社会的不同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这一原则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或有机会获得大致相同水平的物质商品和服务。与适当程序原则相反,适当程序原则涉及平等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分配正义注重平等的社会和经济结果。分配正义原则最常见的理由是,人们在道德上是平等的,而在物质商品和服务上的平等是实现这一道德理想的最佳途径。把分配正义理解为“公正的分配”可能更容易。
关键要点:分配公正
分配正义是指在整个社会中公平、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负担。
分配正义原则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同等水平的物质产品(包括负担)和服务。
这一原则最常见的理由是,人们在道德上是平等的,物质商品和服务的平等是实现这一道德理想的最佳方式。
与程序正义相比,分配正义往往关注成文法的执行,而分配正义则关注社会和经济结果。
分配正义理论
作为哲学和社会科学广泛研究的课题,分配正义的若干理论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演变。虽然这里提出的三个理论——公平主义、功利主义和平等主义——远远不是所有这些理论,但它们被认为是最突出的。
公平
美国道德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著作《正义论》中把他的经典正义理论概括为公平。罗尔斯的理论包括三个核心部分:
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平等和公平的机会。
减轻经济不平等的努力应使最弱势群体的利益最大化。
1651年,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首次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现代观点。罗尔斯提出,正义是建立在形成社会基本规则的“基本结构”之上的,这种“基本结构”塑造了社会和经济制度以及治理方式。
根据罗尔斯的理论,基本结构决定了人们生活机会的范围——他们可以合理地期望积累或实现什么。罗尔斯所设想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之上的,在实现共同利益所需的社会合作背景下,一个社会中所有有自我意识、理性的成员都接受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的公平理论假设,由指定的负责任的人组成的群体将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确定什么是基本商品的公平分配,包括自由、机会和对资源的控制。
虽然假设这些人自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但他们也会拥有道德和正义的基本观念。通过这种方式,罗尔斯认为,通过“诱惑的无效化”,他们将有可能避免利用环境的诱惑,以有利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认为,如果行为对大多数人有用或有利于大多数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正确和正当的。这样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它们促进了幸福,而让最多数人获得最大的幸福应该成为社会行为和政策的指导原则。增加社会整体福利的行为是好的,减少社会整体福利的行为是坏的。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和社会改革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在他1789年出版的《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书中认为,分配正义的功利主义理论关注的是社会行为的结果,而不关心这些结果是如何实现的。
虽然功利主义理论的基本前提看起来很简单,但关于“福利”是如何被概念化和衡量的争论很大。边沁最初是根据享乐主义微积分(一种计算特定行为可能引起的快乐程度或数量的算法)将福利概念化的。作为一名道德家,边沁认为有可能把每个可能受到特定行为影响的人的快乐单位和痛苦单位加起来,并用这个平衡来确定该行为的整体潜力是好是坏。
平等主义
平等主义是一种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哲学,即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在任何事情上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分配正义的平均主义理论强调跨性别、种族、宗教、经济地位和政治信仰的平等和平等待遇。平等主义可能侧重于收入不平等和各种经济和政治制度和政策发展中的财富分配。例如,在美国,《同工同酬法》要求在同一工作场所的男性和女性获得同工同酬。这些工作不必完全相同,但必须基本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平均主义理论更关注实现平等分配的过程和政策,而不是这些过程和政策的结果。正如美国哲学家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所定义的,“平等主义正义的积极目标是……创造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
分配方式
平等主义是一种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哲学,即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在任何事情上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分配正义的平均主义理论强调跨性别、种族、宗教、经济地位和政治信仰的平等和平等待遇。平等主义可能侧重于收入不平等和各种经济和政治制度和政策发展中的财富分配。例如,在美国,《同工同酬法》要求在同一工作场所的男性和女性获得同工同酬。这些工作不必完全相同,但必须基本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平均主义理论更关注实现平等分配的过程和政策,而不是这些过程和政策的结果。正如美国哲学家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所定义的,“平等主义正义的积极目标是……创造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
也许在分配正义理论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决定什么构成了整个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公平”分配。
平等影响分配正义的两个方面——机会和结果。当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被允许参与获取商品时,机会就平等了。没有人会被阻止购买更多的商品。获得更多的商品将是意志的唯一功能,而不是因为任何社会或政治原因。
同样,当所有人从分配正义政策中获得的利益几乎相同时,就会产生结果平等。根据相对剥夺理论,个体可能会产生一种结果的不公平感,他们认为自己的结果与与自己处于相似处境的人所获得的结果是不平等的。那些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公平份额”的商品或资源的人可能会挑战可能会反对负责任的制度。如果一个群体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富人”和“穷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这种情况尤其可能发生。这一点最近在财富分配越来越不平等的美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对他最初的立场进行了扩展,即最重要的关注是为个人提供追求其目标所必需的善,罗尔斯在发展公正分配手段时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自由原则
罗尔斯的自由原则要求所有的个人必须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法定和自然权利和自由。根据罗尔斯的观点,这应该使所有人,无论其社会或经济地位如何,都能获得其他公民所能获得的最广泛的自由。随着自由原则的发挥,它变成了一个既包括某些人的积极的个人权利,又包括对其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消极限制的问题。
只有当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自由,或者以一种加强“所有人共享自由的整体体系”的方式,或者以一种不平等的自由为那些受这种较低自由支配的人所接受的方式,基本自由才能受到限制。
差异原则
差异原则阐述了社会和经济平等与不平等的安排,以及“公正”分配应该是什么样的。罗尔斯主张,分配不仅应该基于为所有人提供优势的合理预期,而且应该基于确保社会中最弱势群体获得最大利益。此外,这种分发的政策和过程应该向所有人开放。
机会和分配的不平等只有在增加了社会中“机会较少的人的机会”和/或社会中过度储蓄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这种不平等既能平衡或减轻那些传统上无法受益的人所经历的严重困难。
1829年,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对他1789年提出的分配正义功利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两个“改进”——“防止失望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
防止失望原则
边沁认为,对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来说,失去某样东西的影响,通常比获得它给其他人带来的快乐更大。例如,在其他所有因素都相同的情况下,一个人因盗窃而失去的效用对此人幸福的影响,要大于另一个人因同样金钱价值的赌博而获得的效用。然而,他意识到,如果输家是富有的,而赢家是贫穷的,这就不成立。因此,边沁更重视保护财产的法律,而不是旨在创造财富的政策。
这些信念构成了后来被边沁称为“防止失望原则”的基本原理,该原则要求保护合法的期望,如财富的平等分配,应优先于其他目的,除非公共利益明确证明政府干预是正当的。例如,在战争或饥荒时期,政府干预,例如通过对重要服务征税筹集资金或没收财产,并向财产所有人支付适当的补偿,可能是合理的。
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在1776年的文章《政府的片断》(A Fragment on Government)中指出,他关于分配正义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基本公理”是:“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对与错的衡量标准。”边沁在这一论述中认为,政府行为的道德质量应该通过其对人类幸福的影响来判断。然而,他后来意识到,这一原则可能被错误地用来证明少数人为了增加多数人的幸福而做出的过度牺牲是正当的。
他写道,无论社会是怎样的,把它分成两个不相等的部分,一个叫多数,一个叫少数,列出少数人的感受,只包括多数人的感受,结果你会发现,对于社会幸福的总和来说,是损失,而不是利润,是操作的结果
因此,随着少数人口和多数人口数量差异的缩小,社会内部总体幸福的不足将变得更加明显。他认为,从逻辑上讲,群体中所有成员的幸福越接近——多数和少数——幸福的总和就越能实现。
实际应用
与程序正义一样,实现分配正义几乎是世界上每一个发达的宪政民主国家的目标。这些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框架——它们的法律、政策、计划和理想——旨在将利益和提供这些利益的负担分配给其管辖下的人民。
大多数宪政民主国家的政府保护个人享有自由、秩序和安全的权利,从而使大多数人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人类需求,并满足他们的许多(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欲望。然而,在每一个民主国家中,有些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充分照顾自己。因此,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了这些基本福利的分配方案。例如,在美国,各种社会保险项目,如向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和退休人员提供补充收入或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就是分配正义的例子。
作为人类政治进程的结果,分配正义的结构框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社会之间和社会内部不断变化。这些框架的设计和实施对社会的成功至关重要,因为由此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如税收)的分配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因此,关于哪种分配在道德上更可取的辩论是分配正义的本质。
分配正义远远超出了简单的“商品”,它还考虑到社会生活许多方面的公平分配。必须考虑的其他利益和负担包括潜在的收入和经济财富、税收、工作义务、政治影响、教育、住房、医疗保健、兵役和公民参与。
当某些公共政策增加了一些人获得利益的权利,而减少了另一些人的实际或想象中的权利时,分配正义的规定就会产生争议。平等问题通常出现在平权行动政策、最低工资法、公共教育机会和质量中。争议较大的分配正义问题包括公共福利,包括医疗补助和教育资源分布,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及累进或分级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