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均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李某常承包一些小的工程,王某无事时常给李某打工。一日,方某预重建自己的房子,故找到李某,双方谈好价钱,李某找到自己熟知的王某等人。开工当日,王某在方某家扒墙时被墙砸倒,后李某和方某将王某送至医院抢救。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多次找李某和方某要求赔偿,李某和方某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家属将李某和方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庭审中,李某否认其雇佣了王某,称其和王某一起给方某干活。方某称不知道是谁雇佣了王某,自己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本案中房屋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人之一,系由李某指派到方某家干活。从性质上看,方某与李某之间系承揽关系,王某系受雇于李某,双方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在本次事故中王某死亡的损失,理应由李某赔偿;但作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王某应该对拆墙的危险存在判断能力,其在本次事故中亦有不妥之处,应对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方某与李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故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