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河南人谢金针为了补贴家用,和38岁的侄女董小玲今年7月外出务工。她们一起在河北石家庄晋州市一家食品公司当临时工。8月6日,谢金针在入职仅37天后,于凌晨夜班期间不幸倒地猝死。
由于未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谢家家属与食品公司就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协商仍未达成一致。这一事件背后存在的矛盾争议,或许与更多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关。
事件
62岁女工上夜班猝死
为了补贴家用,62岁的谢金针离开家乡河南项城李寨镇,经中介介绍来到河北省晋州。她于今年7月1日成为河北家家红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
8月6日凌晨0点10分左右,正上夜班的谢金针,突然倒地猝死。这一天,距离谢金针正式入职仅过去37天。在这段时间,谢金针一共上了22天白班和14天夜班,其间仅休息一天。谢金针猝死的当天,是她连续上夜班的第五天。对于猝死原因,谢家人认为和食品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有直接关系。食品公司则认为,谢金针的猝死和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该公司经理魏鹏就此事回应称:“因为谢金针是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还没来得及做任何检查,所以不能确定死因。”魏鹏表示,公司方面已向谢家家属提出,希望对方进行死亡鉴定,但家属不同意。谢家人表示,死亡时间和地点很明确,做死亡鉴定需要等待的时间很长,“没这个必要”。
争议
背后存在三大矛盾
记者经多方采访了解到,目前谢家人和食品公司存在三大矛盾争议。
争议一为是否超时加班。在河北家家红食品有限公司,董小玲属于年轻群体,主要承担挑拣工作,属于头道工序。62岁的谢金针主要负责检验工作,属于最后一道工序。董小玲表示,虽然她和谢金针上班的班次安排一致,但因谢金针负责最后一道工序,“算起来,她的夜班有时候都不止12个小时”。
对此,食品公司方面解释称,员工正常每天上班时间控制在10小时左右,超出的时间属自愿加班,会发加班补贴。董小玲否认了“自愿加班”的说法,“上班时间是固定的,不存在自愿加班”。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表示,如果谢金针的确每日工作时间都长达12小时,那么这种安排显然不合法。“但是,谢金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只能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要求。”王辉表示,目前民法典中对工作时长安排虽没有具体规定,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公司也不应让她超负荷劳动。
争议二为工伤认定。根据家属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谢金针在被送达医院抢救前已无生命体征。公司经理魏鹏和中介张红军都表明,该时间确系谢金针的上班时间。但在死亡地点上,据魏鹏介绍,谢金针不是在公司食堂倒下的,甚至不在规定工作区域,“谢金针晕倒在公司放编织袋的地方,当时她打算‘顺走’一些编织袋。公安机关已对此进行了取证”。对此,律师王辉分析指出,如果员工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被认定为工伤。但是谢金针猝死的地方不属于工作岗位,拿编织袋也属工作之外的自发性行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香对此持同样看法:目前死者家属如果需要认定工伤,只能通过法医鉴定等形式,证明谢金针的猝死和过劳有直接因果关系。
争议三是赔偿问题。中介张红军表示,谢金针没有和食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仅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据张红军介绍,谢家人提出了赔偿150万元的要求,遭到食品公司的拒绝。“公司方面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只能给予10万元的经济补贴。”魏鹏表示,如果家属不愿意接受,可以走法律程序。
谢家人表示,他们此前已向石家庄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8月9日,他们收到了该委员会送来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为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主体不适格”。对此,石家庄晋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之所以出现“主体不适格”,主要是因为谢金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没有管辖权,所以无法受理,“此种情况只能上诉到法院依法维权”。
现状
工伤认定像“开盲盒”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重新进入工作岗位,也面临工伤发生的现实危险。然而,由于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各地在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中存在很大差异。
2019年,50岁的李大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骨折。事后在工伤认定问题上与用人单位打起官司。2021年3月,李大姐拿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她被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了工伤认定后,就能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代理律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张静蓉表示,尽管李大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她与单位签订的也是劳务合同,但仍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
身为保洁员的张韬(化名)却没有那么幸运。2017年11月,已经62岁的张韬入职北京一家保洁公司做公厕保洁员,并同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2018年8月4日,张韬工作时中暑晕倒,被医院诊断为热射病、中枢神经系统损害。随后,张韬与公司就劳动关系确认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甚至还申请了再审,法院均认为张韬入职公司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韬的诉求。张韬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也申请了再审,但法院都驳回了张韬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会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伤亡应否认定为工伤,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相关法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导致工伤认定有点像‘开盲盒’。”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李世泽表示。
“超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因为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张静蓉律师同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解释、司法解释支持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说法
超龄劳动者更需要工伤保险保护
“超龄劳动者更需要保护!”在李世泽律师看来,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来看,应对超龄劳动者实行同等的工伤保护。李世泽表示,《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应作出相应特别规定,让劳动者在享受退休待遇的同时,对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障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条件。
事实上,近些年,个别地方已行动起来。比如,2018年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然而,类似规定还仅在个别省份施行。
“很多超龄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有时都不清楚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张静蓉律师建议,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固定、保留证据,特别是证明自己向单位提供了事实劳动的相关证据,如工作照、门禁卡、有单位公章和本人姓名的工作安排等,以防后患。企业则可以为超龄职工购买雇主责任险,这种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与工伤保险基本相同,一旦职工在工作场合发生意外事故,该险就可为企业分担相关风险。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