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专门就《户口规定》施行后,与群众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并作为权威解答。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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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户口出生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婴儿取名有些什么要求?
《户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当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凭《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随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因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已经提交过,《户口规定》取消了原来出生登记需要提交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姓名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符号与标识,是以血脉传承为根基的社会人文标识,应当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名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不用冷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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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各地迁移户口政策不统一,手续烦琐,究竟需要提交什么申报材料?
户口迁移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申报理由繁多;迁移政策由各级各地制定,办理条件、申报材料不尽统一,差异大,影响“同一事项省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实现。总结原规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各地迁移政策,《户口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将市外迁入按迁移理由,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居住地落户、人才落户等十大类分类,逐条逐项制定办理条件,规定了申报材料;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将市内迁入按市内迁居、直系亲属落户等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外迁入迁移人的年龄、参加社会险的年限等基本情况,由迁入地政策确定。
按第三十六条规定,迁移户口应当由迁移人或拟迁入户户主申报,提交三个方面的材料:一是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是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迁入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挂靠证明);三是与迁移理由直接相关的材料,也就是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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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对此,《户口规定》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近年来,我省积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户籍制度以及相应配套制度改革,有力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市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除杭州市区略有限制外,全省基本建成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迁移制度,只要具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职业,或符合亲属投靠、人才引进等条件,本人愿意,就可以落户城镇。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全省累计省外迁入105.3万人、迁往省外30.8万人、省外净迁入74.5万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362.3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42.2%提高到50.5%。2019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放开放宽落实限制,降低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和实际居住年限,放开租赁落户。各地抓贯彻抓落实,正在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贯彻执行改革决策部署精神,《户口规定》第四十五条分三类规定了居住地落户政策:杭州市城区实行积分落户;宁波和温州市城区实行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申报落户;其他城镇地区实行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申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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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大学毕业,想在杭州工作,应当怎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户口迁移,从入学到就业,我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政策,《户口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据此进行了明确。目前,除杭州市区需要落实就业外,各地普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大专院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已经非常便捷。
对在杭州落户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含专科),可以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交纳社会保险凭证以及落户用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声明(挂靠集体户的,需挂靠单位同意)等材料,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应届毕业生材料齐全的,可以当场办结落户手续。在具体落户地的选择上,本人有住房的,落户该住房;无住房的,可以投挂靠亲友;无住房,又无亲友同意挂靠的,可以挂靠单位、人才市场等集体户。省外应届生,可以凭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申领户口迁移证。省外户籍的往届生,可以在杭州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审批同意,领取户口准迁证,再向省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本省户籍往届生和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的应届生,可以在杭州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直接将户口迁入杭州。
5 丈夫为现役军人,媳妇可以将户口迁入公婆处吗?
过去,丈夫因应征入伍被注销户口,妻子不能按夫妻投靠政策办理户口迁移。为落实拥军优属政策,解决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户口规定》推出了有关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落户新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其中,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与父母同户,且地方居民一方为市外户口的,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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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新房还在建造,想把住房卖了,租房过渡下,登记在该房屋的户口应该怎么办?根据《户口规定》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房产转让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县(市)或设区市市区城镇地区范围内的家庭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无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新房交付使用后,应当按《户口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及时将户口迁入该房屋。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签订二手房购房协议书时,对登记在该房屋的户口迁移,买卖双方应当有明确的约定。
编 辑 | 虞佳杰 责 编 | 庞振煦
核 发 | 胡早玲 来 源 | 民生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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