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李金抢劫杀人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案件要追溯到29年前。1994年10月,云南元谋火车站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致两人死亡。因案发地当年属成都铁路局管辖,整起案件的侦查、公诉、审理,都由成都铁路系统政法单位负责。最终,1967年出生的云南元谋人李金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7年7月,李金刑满释放,持续奔走申诉请求重审此案。2020年6月,四川高院决定对李金抢劫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
在此次开庭前,李金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案发时他并不在场,此前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他希望此案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因抢劫杀人案被判无期
1996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李金、普某成和普某能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李金和普某成、普某能于1994年10月13日在元谋火车站共谋抢劫,三人跟踪两名旅客至某招待所。于次日凌晨携带工具进入房间,杀死这两名旅客,李金抢得一个装有人民币两千多元等物品的手提包,两名普姓男子也抢得另一旅客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
1997年2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李金、普某成两人死刑,普某能死缓。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199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被告人李金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普某成和普某能均辩称未参与抢劫,普某成称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是诱供、逼供所致。
1999年4月30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两名被告人因“证据不足”无罪。宣判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提出抗诉,李金本人也提出上诉。
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对李金的判决。而在这份终审裁定中提到,1994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谋火车站跟踪两名旅客,探知二人住在招待所某房间。10月14日凌晨,李金等人携带撬棍匕首等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李金撞开房门,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邻床上熟睡的两名旅客头部、胸部击打、刺杀,致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重伤,李金抢得一个手提包,与他人跑至后围墙处爬树越墙逃跑。另一旅客也在送医抢救途中死亡。
在服刑期间经过多次减刑后,李金于2017年7月刑满释放。此后,他持续奔走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此案。
当事人称案发时不在场
据此前媒体报道,李金于1988年曾因盗窃罪被元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狱中他认识了普某成。在1990年出狱后,两人就没了联系,但因为此案,两人都成了被告人。普某成称,当年他和弟弟普某能莫名其妙被警方带走,经过多次警方不合法讯问,他被逼无奈承认参与案件,随后被警方带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在庭审中,普某成推翻了自己的口供,表示有罪供述是诱供、逼供的结果,普某能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没有承认涉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年作出决定,对普某成、普某能兄弟作出202398.53元的国家赔偿。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李金的刑事申诉状中写道,本案唯一直接证据是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虚假供述。此案案发时,李金本人并不在元谋,而是在云南盈江县务工,没有作案的时空条件。李金多次向提审的侦查人员和检察官反映,希望得到依法核实,但均遭到办案人员拒绝。普姓兄弟被认定无罪,二审中查明伙同的“他人”至今未到案。检方向法院提交的现场证据中有指纹印、鞋印等犯罪痕迹类证据,但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和李金有任何的关系。此外,申诉状提到,该案审判程序也存在问题。
2020年6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李金抢劫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本案于4月25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李金在法院前
4月24日,李金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他并未参与此案,案发时他在云南盈江务工,他当年务工时的雇主此次也来到成都作证,他希望此案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