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上班迟到这事,相信很多上班一族都有所体会。预料不到的塞车,早高峰的地铁,手机没电闹钟不响,都很有可能让你上班迟到。而很多公司也深知迟到带来的影响很不好,所以对迟到也是绝不姑息,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而今天跟大家探讨的就是:一个员工一个月里迟到8次,公司有没有权利解雇他呢?我们基于真实案例来分析:
小王于2012年入职于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以小王一个月迟到8次的行为已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雇了小王。小王认为本人都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且也上足了最低工作时长8小时并没有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影响,公司不得因此作出解雇决定。小王对于该公司的解雇行为不服遂向当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诉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从仲裁、一审、二审、再审都判小王败诉,判定该公司的行为不违法。在审判中该公司提交了内容合法并已公示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每月达到6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及考勤表以证明小王一个月内迟到8次的事实,法院以此确认小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雇的事实是合法的。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得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据此,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需三要件:
第一,不违法;
第二,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
第三,向全体员工公示。
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其中一个要件,即可将该规章制度作为审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