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很多劳动者都有过这种经历,每天辛辛苦苦起早贪黑,加班可能没有加班费,但是如果上班迟到一会或者下班早退几分钟,工资就会被扣的肝疼!
上班迟到罚款50、忘记打卡罚款50、下班早退罚款50、请假倒扣200、未完成工作任务扣200!公司动不动就对员工罚款是合法的吗?
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
公司罚款、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离职吗?
如果劳动者肆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罚?
一,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实施经济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即普通用人单位是不具有罚款权的。只有行政机关和国家执法机关才具有罚款权利。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实施经济罚款。如果企业以罚款的形式对劳动者的迟到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是不合法的。
二,用人单位罚款、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吗?
上文已经提到,用人单位不是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罚款权。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退还罚款。罚款金额较大,对劳动者生活造成影响的,劳动者还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经济性处罚,往往不会体现“罚款”两个字,比如在发给员工的工资条上往往会以“负激励”甚至“乐捐”等代名词代指。这就牵扯到另一个劳动关系概念叫“克扣工资”。
克扣工资,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同样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对劳动者生活造成影响的,劳动者还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三,如果劳动者肆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罚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确实违反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即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有正当理由进行抗辩。
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保障企业和雇主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顾。
劳动者肆意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如果用人单位已依法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诸如上班迟到早退等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要扣工资,且规章制度已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员工的,那么员工出现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钱是合法的。
当然了,在与之相反的情况中,用人单位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或没有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员工的,就属于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克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需要注意,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对违反劳动纪律扣减工资的规定,但一些用人单位针对员工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比如迟到一会扣半天工资,超出正常合理的扣减也是不合法的。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即便是一般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也有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比如员工无正当理由迟到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如果员工无正当理由违反劳动纪律,且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但是是可以从员工工资里扣除相应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