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李鹏
近年来出现的聂树斌案等因存疑而被依法改判无罪的案件,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然而,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如果存疑无罪裁判的产生缘于侦查失误,那么这种失误还会造成放纵犯罪的后果,因此这样的无罪裁判是值得警惕的。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笔者注意到一起典型的、因侦查失误而导致的存疑无罪裁判案件。在此对该案的证据问题进行分析,以探讨无罪裁判背后可能存在的侦查失误并给出改进建议。
案情经过
2015年6月,A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书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甲将春节未放完的烟花爆竹储存在自家车库内。2014年8月,被告人甲灌了两罐液化气后也储存于该车库内。被告人甲自称车库内还储存有机油、化肥等易燃易爆物品。2014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甲家车库发生爆炸,使A县一自然村50余户房屋受损。因被告人甲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被告人甲对公诉人员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只要求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甲家车库发生爆炸,致使自家及周围群众共48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A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中25户房屋作出鉴定,损失为548000元,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但被告人车库储存物及爆炸原因无法认定。故公诉人员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无罪。
案件证据问题分析
从裁判理由看,本案所作的无罪裁判属于存疑无罪裁判。被告人的车库爆炸并造成严重后果这一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而不存在争议,因此本案控方要证明的核心命题在于爆炸是因为被告人存储的爆炸物引起,即证明被告人车库内存放有爆炸物。
本案中虽有被告人对车库存放物品的具体供述,但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足以认定。在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将间接证据组成证据链,与直接证据共同构成证据体系来完成证明。但如果这个证据体系中存在某个瑕疵证据,就可能导致难以证明指控事实。就本案来说,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证明力不足。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现场提取物共有八种,而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只有六种,缺少现场勘查提取的其他两种提取物。因此,虽然鉴定意见给出“未从六种检材中检出常见有机炸药成分”的结论,但由于鉴定检材不全,这一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足。
证据存在矛盾。被告人供述车库内存有烟花爆竹、装满液化气的煤气罐、机油、化肥等物。现场勘验笔录显示现场有雷管、黑色塑料管等物,并没有烟花爆竹的纸屑纸灰、煤气罐和煤气罐残片。爆炸鉴定意见指出两个煤气罐与烟花爆竹不会同时发生爆炸,烟花爆竹和两个煤气罐都不会引起现场直径3.6米的爆炸坑和对周围房屋的破坏效果。证人乙证实案发第二十天后在爆炸现场与丙家房子位置发现不少雷胆线和雷胆,证人丙证实在案发后第三天在现场捡到雷管。证人丁证实爆炸后,被告人甲的妻子戊打电话给其说车库里面有炸药。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爆炸威力的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
关键证据缺失。本案缺少对被告人的近亲属、好友等与被告人关系亲密的、可能对被告人的存储行为有所了解的证人取证,也没有就被告人所述购买烟花爆竹和煤气罐等行为进行深入查证来证实。另外,没有对证人丁传来证据的来源即被告人甲的妻子戊取证。
证据问题背后的侦查失误
侦查失误是证据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从上述证据问题可以看出本案中侦查人员存在取证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和证据审查不严的失误。
取证不及时。本案中证人乙和丙对案件情况的描述分别取于案发后约五个月和四个月后,虽然案发初期证人因利益因素不配合侦查工作,但侦查人员在较长时间里未能及时获取相关证言等也是造成这一证据问题的重要原因。
取证不规范。本案中对于车库内存放有爆炸物的证明,爆炸后车库内的勘查提取物是最有证明力的证据。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八种物证,但在做常见有机爆炸物成分鉴定时却未将“黑色雷管”和“黑色塑料管”这两种关键物证送检,造成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受到极大的削弱。
取证不全面。本案中证人乙和丙分别在案发后第二十天和第三天还能在现场捡到雷管、雷胆等重要物证,表明侦查人员的取证不全面。此外,侦查人员也没有对传来证据的来源和被告人近亲属等其他可能的证据线索进行深入取证。
证据审查不严。如上所述,本案明显存在部分证据证明力有缺陷、证据之间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以及证据缺失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证据审查发现并及时弥补,但本案的证据审查显然不严。
如何避免如此“无罪裁判”
因侦查失误而导致的存疑无罪裁判被作出虽然符合疑罪从无的理念,但却在客观上浪费了侦查资源、放纵了罪犯。为了避免如此“无罪裁判”,侦查人员应当及时、规范、全面地收集证据,并严格审查证据。
及时取证。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甚至灭失。不及时取证,不仅会给侦查活动本身带来困难,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明;还会给辩方留下攻击的靶点,使相应证据的证据资格或证明力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如果此时控方不能予以补强,就可能影响相应证据证明作用的发挥,最终造成存疑无罪裁判的出现。因此,侦查人员应当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进行取证,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他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既准确查明事实,又避免留下“把柄”。
规范取证。取证活动本身是一项十分精细的工作,工作中细微的差错就可能对所取证据的证据资格或证明力产生影响。轻微的取证不规范,可能使所取证据带有瑕疵;严重的取证不规范,还可能使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侦查人员如果不能对这些问题证据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相应证据就会面临被法庭排除的风险。而一旦关键证据被排除,就会使整个证据体系“不攻自破”,法官只能作出存疑无罪裁判。因而,侦查人员应当在取证时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完成,才能确保所取证据能充分发挥证明作用。
全面取证。就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来说,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常常是稀缺的,大量存在的是只能证明部分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虽然数量多,但却需要相互连接组成证据链才能发挥证明作用,缺失任意一环都会使证据链断裂。而且这些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具有隐蔽性,需要侦查人员进行细致的查找才能获得。而如果因为疏漏没有取得相应证据,就使证据链不能形成而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即便后期再进行补救也会常常因时过境迁而难再取得,最终酿成存疑无罪裁判的结果。
严格审查证据。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失误,只有时常“回头看”,才能发现已掌握证据的不足,及时完善证据体系。公诉人由于与侦查人员同处控方立场,且通常只进行书面审查,不能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所有证据问题,而这些问题证据一旦进入法庭,就可能遭到辩方的质疑,一旦因时移事易而无法对其进行弥补,就可能使控方证据体系崩溃而造成存疑无罪裁判。因此,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要严格审查证据,避免将证据问题流入公诉和审判环节。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