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乌龙呢还是属于故意呢?那妹妹这么多年就没结婚吗?
27年后妹妹申请摇号才发现】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并向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该案中,妹妹被姐姐冒名登记结婚,直到23年后才发现,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据了解,李华和李红是亲姐妹,姐姐李华与男朋友周某是自由恋爱,1994年,李华发现自己怀孕,但因为自己身份证丢失正在补办,于是使用妹妹的身份证与周某到房山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李红与男朋友韩某登记结婚。直到2021年,李红申请家庭小客车摇号时,李华才将此事告知李红。
承办法官组织李红、李华、周某、韩某进行了谈话,姐姐李华承认她曾以妹妹的名义与周某结婚。而且鉴定机构意见表明,涉案结婚申请书上“李红”签名与样本上李华书写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确认1994年的结婚登记是李华冒用李红的名义登记办理。民政局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经过充分调查核实,撤销了李红与周某的婚姻登记。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门骗取婚姻登记,该登记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其实责任并不在民政部门,众所周知,婚姻登记设置的目的旨在保护实质有效的婚姻,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活动,一旦办理了婚姻登记,非经法定原因,不能随便撤销,或者是申请婚姻无效,毕竟婚姻不是儿戏。
首先,根据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和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8条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对胁迫结婚的情况,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受理。所以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不属可撤销婚姻。
其次,对于使用假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