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李某、郭某在我县“野鸡布”山场上砍柴时,发现该山场上有野生动物出没,为了“吃野味”,两人商议在该山场狩猎野生动物。之后,李某独自一人在山场上整修一条小路并布设铁扎丝。2021年10月24日下午,李某电话联系郭某一同前往山场,二人使用电瓶、升压机、铁扎丝布设电网进行非法狩猎。2021年10月26日凌晨,二人上山查看,发现电死了一只野生动物,二人在搬运作案工具及野生动物准备离开时被分宜县公安局凤阳派出所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郭某非法狩猎的兽类野生动物的物种为小麂,属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李某、郭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郭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私自设置电网非法狩猎小麂,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食用野味属于陋习,应予禁止。《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目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肆虐,禁食野味不但事关生态环境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更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切莫因一时嘴馋猎捕野生动物,否则触犯刑法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