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标题:新时代兵役工作的法治保障
——军委国防动员部主要负责同志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答记者问
8月23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军分区组织所属官兵、文职人员学习新修订的兵役法,以实际行动贯彻履行兵役法的新规定。图为该军分区部分官兵和文职人员学习兵役法。曹修武摄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九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主要负责同志就兵役法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时代发展 改革需要 工作实际
答: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功能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为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法治保障。我国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颁布,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颁布,1998年、2009年和2011年先后3次修正。兵役法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提高全民国防意识,保障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兵役法,主要基于3点考虑。一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时代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聚焦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固化为法律规范。二是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需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我军领导指挥体制、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整体重塑,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逐步落地,对调整完善我国公民入役、服役、退役等兵役政策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亟需对兵役法进行修订,为推进落实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三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深入推进,对新时代征集高素质兵员、吸引保留优秀人才长期服役、妥善安置转业退伍军人、监督惩处兵役违法行为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修订完善兵役法,进一步提高兵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调研考察 研究论证 不断完善
答:2017年6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军委国防动员部牵头,成立修订兵役法专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的指导下,在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等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开展座谈调研和实地考察,围绕重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试点验证,广泛组织问卷调查,多次征求军地各级意见建议,形成兵役法修订草案。2020年10月至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两次审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开展座谈调研,反复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吸引入役 激励在役 保障退役
答:这次修订兵役法,注重把握4个方面原则。一是以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为根本指向。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兵役工作的战略定位和时代方位,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我国兵役政策制度进行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二是以备战打仗为有力牵引。适应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需要,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兵员动员体制,为建设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促进我军战斗力的生成提高提供政策制度保障。三是以改革创新为内在驱动。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军地权责、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四是以服役光荣为鲜明导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决策部署,对兵役宣传、入役宣誓、抚恤优待、退役安置、奖惩激励等进行统筹安排,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军地形成共识、实践验证可行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凝聚全社会热爱国防、支持军队的强大合力。
突出志愿兵役制 保留义务兵役制
答:这次修订,将我国兵役基本制度由“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主要是为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军士已成为士兵服役主体的基本现状,在继续保留义务兵役制基础上,在兵役基本制度的表述中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以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要求。
修订后的兵役法,没有对民兵进行规范,主要是考虑民兵作为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国防法中作出规定,下步还将专门出台法律进行规范;调整优化预备役制度,明确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这有利于预备役与现役一体衔接,提高预备役的建设质量。
8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武部组织辖区青年开展兵役法相关政策宣讲,进一步提升了广大青年依法服兵役的意识。王志刚摄
规范兵役登记 聚焦征兵主阵地
答:兵役登记是兵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基础工程。这次修订兵役法,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信息管理等进行系统规范,有利于强化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发挥兵役登记作为优质兵员征集“蓄水池”和战时兵员动员“调节器”的特殊作用。
修订后的兵役法从3个方面对兵役登记作了新的规定。一是重新界定兵役登记类别。将兵役登记分为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以便更好掌握公民兵役状况和兵员潜力底数,为做好平时兵员征集、提高预备役人员编组质量和战时兵员动员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完善兵役登记程序办法。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三是规范兵役登记信息管理。明确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答:这次修订,着眼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对高素质兵员的现实需要,健全征兵工作机构,优化征集标准条件,增加征集次数,为征集更多优质兵员提供支撑。修订后的兵役法,为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需要,明确“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针对当前大学生已成为征集新兵的主体对象,高校作为征兵工作主阵地的实际,进一步加强高校征兵组织机构建设,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以此保障高校征兵工作有效落实。为征集更多高素质兵员,将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6周岁,进一步拓宽军队缺少的、专业特殊的、地方优势的高学历人才参军入伍渠道。
入伍保留户籍 缩小优待金差异 拓宽安置渠道
答:修订后的兵役法,明确了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调整完善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政策,规定优秀义务兵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主要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维护公民服现役期间的户籍权益。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地方政府全额负担,调整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有利于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均衡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兵役负担,缩小优待金地区差异。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主要是为了树立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人尽其才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义务兵队伍吸引力,鼓励义务兵在部队建功立业,延揽更多高素质人员快速进入军士队伍。
答:修订后的兵役法明确,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这样修改,拓宽了安置渠道,树立服役时间越长、贡献越大、安置越好的鲜明导向,有利于鼓励军人长期安心服役,解决军人退出现役的后顾之忧。
强化依法服役约束力 明晰职能部门法律权责
答:这次修订,在充实兵役法有关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等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个人和单位在兵役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违法情形和处罚措施。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以及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原法规定的惩处措施基础上,增加了“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惩处措施。同时,还进一步规范了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办法。这样修改后,强化了对公民依法服兵役的约束力,明晰了地方政府、兵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律权责界面。
营造浓厚氛围 严格依法实施 完善配套政策
答: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兵役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也关系到千家万户。一是抓好学习宣传。持续推动兵役法的宣传解读,让法律的宣贯工作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二是严格依法实施。军地各级应当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兵役法的贯彻执行,严格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特别是各级兵役机关,要带头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法律的各项要求,为推动新时代兵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努力。三是完善配套政策。中央和国家机关、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将依据新颁布的兵役法,修订《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完善下位法规政策,努力构建军地一体、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新时代兵役政策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