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芸:小刚,最近怎么看你无精打采的,有什么事吗?
小刚:嗯,有点事。上个月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我发的工资。
小芸:工资不是劳动合同上都约定好的吗?怎么突然降低那么多?
小刚:是约定好的。但在当初应聘的时候为了获得这份工作,我提供了虚假学历。现在被公司发现了,就要降低我工资。
小芸:那当初公司有没有学历要求呢?
小刚:当时对学历没有什么特别要求,只是求职登记表上要求填写,然后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单位也没有调查核实。问题是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这么久了,以前的工资都是按照约定发的,现在单位这样做合适吗?
小芸:这个问题有点复杂,你还是去工会咨询一下小易吧!
这是一个有关劳动者入职提供虚假学历引起的典型劳动争议。小刚的问题反映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所谓虚假学历或学历造假,主要是指没有学历伪造学历、低学历伪造高学历、伪造特定专业学历等情形,其伪造的学历在学信网上查不到。那么,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首要的是要看学历是否属于劳动者必须要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实践中来看,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有:(1)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主要指身体、心理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业要求的疾病等问题,如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劳动者不能有相关的传染病;(2)相关知识技能,指劳动者所掌握的与岗位相关的知识、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等;(3)工作经历,指劳动者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岗位、职务职级及曾经取得的工作成果等;(4)其他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所必须了解的情况,如,从事教育的劳动者要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无犯罪记录等。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学历证明属于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了解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不如实说明就属于欺诈,可能会导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说明婚育情况、财产状况或其他与岗位无关的情况等,劳动者可以拒绝,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其次,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从上面的分析看,学历是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的情况。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就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此时,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用人单位是不是就不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了呢?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愿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数额支付的除外。所以,本案中,因小刚入职提供虚假学历导致劳动合同效力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可以降低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