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孩子有公婆照料,我自己又闲不下来,于是在产假期没有届满便主动提前15天到公司上班。事后,公司以并非其要求我上班为由拒绝向我支付15天的加班工资。
请问:在我提前上班不等于放弃产假权利且确已上班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徐甜甜
徐甜甜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一方面,公司接受产假期内的你上班并无不妥。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女工对应的产假期限,但这并不等于女工自己不可以放弃,也不等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主动放弃产假期的女工上班。也就是说,如非女工主动放弃或征得女工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剥夺女工的产假期,不得在产假期内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与之对应,在公司没有要求、你自己主动放弃部分产假期的情况下,不能反过来“怪罪”公司。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拒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由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而不包括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主动要求的情形。
本案中,正因为是你主动放弃部分产假期而非公司安排,不存在公司要求你加班这种情况,所以,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