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于2022年9月经体检得知自己怀孕。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后,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后法院判令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但是,从单位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至二审法院判决作出期间我没有任何收入。
请问:我能否主张这期间的工资?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在您处于孕期之时,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在实体方面违反法律规定。若法院已经判令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按您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后至诉讼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