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宝马女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被告人肖某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谢女士的弟弟谢先生告诉,庭审中,肖某某承认自己第一时间就知道撞人了。肖某某称,撞人时她一直在与娄底某汽车音响灯光改装店老板梁某某通话,她一度停车告诉梁某某她撞人了,梁某某要她走,她未下车查看。最终,在行驶了2100多米后,肖某某才被测酒驾的交警拦下。
据娄星区法院发布的通报,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娄底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驾驶轿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责任。
谢先生告诉,此前他们收到的娄星区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显示,该案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
“庭审中,肖某某说,她第一时间就知道撞人了,撞了一个女的。撞人时她正在与梁某某在通话,她告诉梁某某她撞人了。开了半分钟左右,她停在路边,继续对梁某某说了几次,她撞人了,梁某某说要她走。她没有下车查看,而是继续开,开了一段路,中间还过了个红绿灯,还调了个头,最后碰到测酒驾的交警后被拦停。”谢先生介绍,他不知道肖某某和梁某某什么关系,但庭审显示,梁某某的身份为娄底某汽车音响灯光改装店老板。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2年9月2日23时52分,肖某某醉酒驾驶湘K牌照宝马车以每小时69公里的速度(超速38%),由南往北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珠山公园东门地段时,轿车左前裙与前方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谢某的裤子被轿车左前照灯灯脚卡住,肖某某非但不停车,反而驾车逃离,将谢某拖行至吉星路中奥加油站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截停查获。事发时,肖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124.51mg/100ml。
谢先生介绍,公诉机关表示,涉案的某汽车音响灯光改装店老板梁某某另案处理。
4月11日上午,联系梁某某。梁某某表示,“我没有在现场,我也没有开车,车也不是我的。”对于梁某某是否接了肖某某的电话,并让她逃逸,梁某某拒绝回应,称“我没有义务回答你的问题”。
谢先生介绍,庭审中,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他表示不能接受,“应该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起诉她。她的道歉是没用的。”
谢先生称,法医鉴定其姐姐是重伤二级,“如果重伤一级她就是植物人”。谢女士目前仍处于时而清醒时而不能说话的状态,不能自己吃饭。“现在医药费花了近90万,至少还要在医院待几年,完全康复是不可能的。肖某某那边,至今只有她丈夫来看过谢女士几次,仅支付了医药费9.8万元,生活费3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