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上班时间“摸鱼”被单位辞退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李某为某科技公司员工,去年9月,他在上班时间用工作电脑浏览娱乐新闻。李某这一行为被人事部的巡查人员拍照存证,当晚人事部发布通知,对李某进行劝退处理。李某去找公司领导申诉,3日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仲裁委员会支持李某请求,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认为,依据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李某行为属于轻微行为过失。按规定,只有构成重大过失,公司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单位可以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遵循正当程序。本案判决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非支持劳动者上班“摸鱼”的行为。
网友:谁能保证上班从不“摸鱼”
对于此事,网友意见不一。有网友表示,有谁能保证上班不“摸鱼”的,因为“摸鱼”就辞退太过分。
也有网友认为,如果辞退上班“摸鱼”的员工要赔偿,属于鼓励上班“摸鱼”。
上班“摸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证据、遵循正当的程序并兼顾劳动者对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
上述案例中,该公司事前对劳动者的轻微违纪行为没有任何提醒,而是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仅违反其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而且加重了劳动者责任,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16日,国美通报员工看视频、刷抖音、听音乐等“摸鱼”行为,并给予相关处罚。企业监控员工上网情况,让半数以上网友表示“无法接受”。
企业监控员工上网行为,侵犯个人隐私权吗?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胡一舟表示,员工在公共网络环境下的流量轨迹,就如同在公共场所的活动轨迹,很难被定义为私密信息,但显然属于个人信息。
作为企业耗费资源搭建的公共网络空间,可以将其视作为公司内部的公共区域,企业对内部公共区域实施管理并无不当,更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