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山东省费县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席兰与查强系夫妻关系,查强与杨花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杨花离婚后逛酒吧时,认识了查强。查强先给杨花送了一套化妆品,后多次请杨花吃饭,杨花欣然赴约。查强提出要带着杨花到三亚游玩 ,二人开启“四天纯玩包车旅游”模式,后原路返回。查强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杨花应支付的费用五千余元。席兰发现上述支付情况后,起诉要求杨花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查强向杨花支付旅游机票、住宿及包车费用的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旅游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