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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吉林长春年近六旬的国家公职人员、副调研员付国华,从2015年5月起,两年多时间内,以金钱为诱饵,多次猥亵并强奸幼女张某,还致使女孩怀孕并引产,而最初事发时被害幼女张某仅12岁。
2018年11月一审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为由,判决付国华有期徒刑6年,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2019年3月6日,长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该案日前披露后,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中,作案者付国华犯下的禽兽罪行,无疑为法律和人伦所难容。而在追讨正义的过程中,涉事检方的抗诉显然起了关键的作用。
《刑法》规定,一般强奸案,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相对于强奸多人、轮奸等明确的法定加重情节,“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并没有明确标准,这导致之前不少判决量刑失之于轻纵。
“抛开剂量谈毒性是耍流氓”,“抛开量刑谈严惩性侵”显然也不可取。
从本案案情看,受害者最初受害时是12岁幼女,还没有完全发育,付国华就对其实施长达2年多的性侵,必然对幼女的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还导致其承受怀孕、引产的苦难。此外,付国华本是国家干部,是相当于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副调研员,其罪行的社会恶劣影响远比普通人犯罪严重,知法犯法,更应严厉处罚。
性侵12岁幼女,罪行长达2年,导致怀孕,身为国家干部……这些客观事实再加上当事人犯罪手段恶劣,这些性质恶劣的罪行“加项”,已使本案的恶性程度远超普通的性侵案。这应该精准体现在量刑中,让判决成为“正义的科学”,而不能说仅仅在法定刑罚以上“加一点”就算依法严惩。
一审之后,抗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就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付国华犯猥亵儿童罪、犯强奸罪两项罪名均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要求处刑10年以上,终于在二审加刑改判。可以说,这种结果更加符合法治精神。
检索新闻可以发现,近年来,多地检察院都曾以强奸幼女、少女案量刑畸轻为由,进行过抗诉。
如2014年,甘肃庆阳一男子强奸一名13岁幼女,一审获刑3年,由庆阳检察院抗诉后,改判为5年;山东日照一名40岁男子多次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强奸、猥亵,一审获刑8年,由检方抗诉后改判11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方某省一农村小学教师多次对7名幼女学生实施猥亵、强奸,还是由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的抗诉。2018年6月,由最高法召开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这堪称“天团级审判”,也亮出了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鲜明态度。
回到该案上,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因为检察院抗诉成功了,之前法院的判决就是“枉法”的,而是说检察院通过一系列抗诉与法院的正面博弈,形成一个个案例,这最终提升了未成年人保护权益的水位,树立起了一根根高压线。
正义注定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时代变了,社会观念在改变,价值观念在迁移,正义的天平永远需要不断校正准星,才能让司法正义跟上时代和人心。而近年来,全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共识已经达成,朴素的正义诉求也必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
本质上,各地、各级检察院对涉性侵幼儿类案件畸轻判决的抗诉,也是以行动打破习以为常的标准,不断通过个案突破,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升到更高的水平之上。
□沈彬(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