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长安君(ID:changan-j):官员受贿4万余元后投案,为“立功”又砸下20万买逃犯线索,妄图减轻处罚。然而5年后,东窗事发,最终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陆某某受贿、行贿案”就是其中一起。
官员为“立功”花20万买逃犯线索
陆某某是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副主任,同时兼任某公司董事长。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陆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4.82万元人民币,后至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
不久后,他又主动告知公安机关另案逃犯张某某的行踪,后张某某被抓获。因这次“立功”表现,法院判决陆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4.8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然而5年后东窗事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辅警王某某案件时,牵出了陆某某。原来,陆某某为逃避刑罚,曾花20万从该辅警手中买逃犯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用假“立功”骗取免刑。
20万是被胁迫交付的?
“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系原案的漏罪。”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商讨后认为,“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以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情节恶劣,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陆某某拒绝认罪:“20万元是被王某某胁迫交付的。”
检察机关经调取卷宗材料、了解案件详情后发现,原案关于陆某某如何得知逃犯行踪等证据比较单薄。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取证,补充多人证言、通话记录等,印证了陆某某行贿买线索的事实经过,查明陆某某确系“假立功”。
“陆某某存在强烈抵触心理。我们主动对接他所在的单位,与其单位领导共同做陆某某的工作,还通过辩护律师向陆某某讲明认罪认罚的意义,促使他转化认识。”
经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陆某某态度终于发生转变,愿意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缙云县监察委员会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9月29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
12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陆某某犯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
12月3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某拘役六个月;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作出后,陆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陆某某受贿、行贿案”典型意义
小案不小。解剖好这只“麻雀”,有利于惩一警百,防微杜渐。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点明了该案的典型意义:
一是破除了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旧有观念,做到受贿行贿一起查。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破除打击行贿不利于行贿人配合取证、影响查办受贿案件的片面观念,对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扰乱案件正常办理、妨害司法公正的,予以重点查处,从严惩治”。同时,对因行贿行为获得的“假立功”等生效裁判,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决不能让行贿人因行贿行为而获益。
二是加强了监检协作,增强打击行贿犯罪合力。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善于抓住细节,加强关联案件比对,及时发现、深入挖掘行贿受贿案件背后的问题,依法立案查处、补充起诉、提出抗诉。在提前介入及后续处理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工作衔接。就行贿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要加强会商沟通,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意见,充分释法说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情况,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刑事案件办理中,促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据了解,此次一同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严肃惩处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