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一男子坠楼砸中男童,两人双双身亡,引发网友热议。3月30日,事发地附近一餐厅老板告诉南都记者,涉事小区系附近的住宅区,有三十多层楼,设有护栏,下面是人行道。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曾发生类似案例。有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坠楼身亡的35岁男子叶某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其已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叶某的行为侵害了被砸男童杜某的生命权。杜某家属可以要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男子坠楼身亡,被砸5岁男童不治
3月30日,南都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获悉,29日19时许,该辖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叶某(男,35岁)从小区29层坠落砸中杜某(男,5岁),叶某当场死亡,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发地拉起警戒线。
南都记者注意到,高空坠楼砸伤他人事件此前也有发生。
据重庆警方通报,2019年12月24日,一男子从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公寓高坠,砸到两名行人,三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为张某、霍某,张某时年17岁,霍某时年15岁。
据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公安分局消息,2022年8月12日晚,乐山市西农综合市场附近有人坠楼并砸死一名路人。55岁男子张某华因感情纠纷从一小区某单元楼顶楼坠楼,砸中路人周某平(女,53岁)。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两人均当场死亡。坠楼者张某华的女儿女婿向周某平的亲属道了歉,但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人民法院网公开的案例显示,2019年6月,二十多岁男子侯某在四川省眉山市城区某小区跳楼,砸中楼下正带孙子散步的张容(化名)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化名),侯某、小陈当场死亡,张容受重伤,送医院抢救6天后治疗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判决,侯某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张容丈夫因张容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3.8万余元。
律师谈高空坠楼砸死路人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如何看待高空坠楼砸死路人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对此,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怡蓝告诉南都记者,此次坠楼砸死5岁男童的35岁男子叶某,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其已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发生时间不算晚,楼下有行人的可能性很大,这是普通人应该预见的。叶某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因此叶某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但因其已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林怡蓝指出,叶某坠楼砸死了男童杜某,系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应当对杜某家属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虽然被侵权人杜某已经死亡,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谁进行赔偿?可以起诉叶某的继承人,根据其遗产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计算。”林怡蓝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叶某的亲属如果继承叶某的遗产,应当使用叶某的遗产对男童杜某的家属进行赔偿。
林怡蓝还提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若叶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叶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最终继承其遗产的个人或组织负责清偿。
采写:实习生 林悦 南都记者 郑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