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减轻子女负担提前买好合葬墓地,没想到儿子因不满遗产分配方案大闹葬礼,拒绝让老人入土为安。女儿们无奈诉至法院。
3月28日,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上海青浦法院介绍,陈阿姨夫妻生育了三女一子。为减轻子女负担,夫妻俩省吃俭用,在女儿的陪同下,提前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墓穴证书的使用人登记的是夫妻俩的名字,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林的名字,墓穴证书由长女保管。
2016年,陈阿姨老伴离世,落葬于合葬墓地。其后,墓穴证书交由王林保管。
陈阿姨与王林一家挤住于一间50平的老屋内。陈阿姨提前就该老屋在内的财产进行分配,写下遗嘱并完成公证。
陈阿姨因病去世,完成追悼仪式和遗体火化后,准备办理落葬时,王林却因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而心生不满,大闹现场,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三姐妹未同意,王林拒绝将陈阿姨落葬,并向墓园表示,他不到场谁都不许安排落葬。陈阿姨也就一直未能入土为安,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之久。三姐妹无奈将王林和该墓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
三姐妹诉称,墓穴证书登记的使用人为其父母,费用也是由两位老人支付的。母亲作为墓穴的实际使用人,虽已去世,但应享受的权利不应被剥夺,王林和墓园的行为损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对墓穴的使用权。三原告作为老人的亲属,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王林和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
被告王林辩称,母亲的下葬时间自己另有安排,之所以尚未办理下葬手续,是因为其中两个姐姐太强势,父母的遗产分配未能协商一致,自己也是一气之下不同意将母亲落葬。
被告墓园辩称,本案系争墓穴证书上认购人是王林,按照规定,落葬手续须由认购人办理,但由于王林一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故墓园无法安排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
根据墓穴证书,案涉墓穴系为老夫妻俩的利益而购买,供两人殡葬使用,陈阿姨享有对该墓穴的使用权。鉴于陈阿姨客观上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基于公序良俗,在其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故该墓园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案涉墓穴的认购人王林,作为陈阿姨的儿子,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愿,断不能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王林在其力所能及之范围内让母亲身后得到安详之所,系为人子女的伦理底线,其有义务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综上,三原告要求王林及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落葬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此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应纳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范畴。王林作为人子,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拒绝为母亲办理下葬,并以此相挟,不仅侵害了其母亲享有的墓地使用权,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入土为安系人伦之大事,相较遗产之纠葛,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墓穴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墓穴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墓穴作为一种特殊物品,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本案中,根据墓穴证书可以明确得知陈阿姨是系争墓穴的使用权人,故安排陈阿姨落葬是符合墓地购买合同的约定的。
法官表示,因墓地使用权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陈阿姨死亡之后,故权利人陈阿姨实际上已无法自己行使该权利。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的民族传统,在陈阿姨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这也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