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酒逢知己千杯少,夜以继日连续参加了几场酒局,钱某最终因急性乙醇中毒不治身亡。
钱某亡故后,其最后一次饮酒的烧烤店经营者,被钱某的家人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起诉至禄劝县人民法院。
案情 朋友聚会连续饮酒后死亡
2021年3月27日晚,钱某邀约钱某某等几名朋友在家喝酒打牌。23时许,眼看夜深了,其中一名朋友离开,剩下的几人则继续喝酒打牌到次日凌晨2时许。
次日中午,钱某某在钱某家吃午饭,两人席间又喝了白酒。午饭后,钱某、钱某某等人共同前往酒吧打牌喝酒,玩到傍晚。牌局结束后,钱某独自离开回家吃饭,钱某某等人去了餐厅。
当日21时许,钱某某等人到张某经营的烧烤店吃夜宵,又遇到几个熟人,遂一起打牌喝酒。其间,对此前聚会意犹未尽的钱某打电话与钱某某联系,钱某某邀约钱某到张某经营的烧烤店继续喝酒。很快,钱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应邀前来。
酒过三巡,钱某不胜酒力,靠在其中一名朋友身上。眼看钱某已喝醉,钱某某将其送回家中,安放在沙发上躺好后,交由其妻照看,才独自离开。
很快,钱某的妻子发现,醉酒的钱某人事不醒、喊不应声,不像普通醉酒的状态。情急之下,其慌忙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不幸的是,经过前来的医务人员检测诊断,钱某已死亡。
通过报警、司法鉴定等一系列处理程序,钱某的死因被认定为急性乙醇中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0.34mg/100mL。
判决 烧烤店赔偿5000元
钱某死亡后,其亲人一边承受着丧亲之痛,另一方面对钱某的死亡又耿耿于怀。他们认为,张某既是烧烤店的经营者,也是烧烤食品及酒水的销售者,其无限制地售卖酒水给消费者畅饮,眼看消费者在其经营管理的烧烤店里醉酒而不予制止、劝诫、救助,而是放任醉酒事态发生、发展,最终导致消费者饮酒致死,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于是,钱某的家人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尸体解剖检验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1407934元的10%,即140793.40元。
法庭上,张某辩称,当晚烧烤店只卖给钱某某等人5公两白酒。因与死者钱某的妻子相识,钱某醉酒时,自己还打电话通知钱某的妻子,让其来接钱某,并告知其拿葡萄糖水给钱某喝。
张某认为,钱某与烧烤店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经营者只对自己店内的饮食安全负责,不应对消费者饮食过量负责。经营者应注意的安全义务是消费者不受其他因素侵害,而不是受消费者自身饮食过量影响,请求驳回钱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烧烤店作为经营者,对前往店内消费的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前来消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张某作为烧烤店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钱某几人到其店内吃烧烤且醉酒的状态下,应更加注意。特别是钱某喝醉后,其虽已电话通知钱某家人,但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烧烤店赔偿钱某家人经济损失5000元。
释法 饮酒者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认为,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及饮酒的量,在普遍情况下可由自己把控。钱某作为饮酒者,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但该案中,也应同时考虑到其他共同饮酒人及邀约人的责任。
白杰同时提醒,饮酒带来的风险,不仅是对饮酒者本人身体的伤害,在酒精作用下,饮酒者可能产生亢奋等过激情绪,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易伤害自己或他人,甚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因此,饮酒人在共同实施饮酒行为时,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过失,应对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尤其是酒局的召集者,更应注意酒局中饮酒人的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