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破坏生态资源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的情况下,出资60万元,购得75%的股份,多次对砖瓦用页岩矿进行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16867吨,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和砖瓦用粉砂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共计6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其自首、退缴赃款、前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