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大件行李通过地铁安检后,田先生整理行李准备离开,此时另一名乘客马女士并未顺序通过,而是从侧面超越田先生。就在这一过程中,二人身体接触,马女士摔倒受伤,造成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马女士将田先生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下称地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8.6万多元。
地铁安检 新华社资料图
法院一审判决马女士自己担责40%,田先生和地铁公司分别承担责任35%和25%,须各赔偿马女士5.8万多元和4.1万多元。地铁公司不服上诉,记者今天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马女士今年61岁,据其称,去年5月7日上午8点半左右,在天通苑北站地铁站进站口,当她准备过安检时,遇到了田先生一家。
马女士称,田先生在行李通过安检后未让开通道,继而在乘客必经的狭窄安检通道上长时间停留,整理行李,造成安检通道堵塞。
马女士回忆说,田先生为了捆扎行李随意向后伸腿,绊倒了正常行走的自己,且在弯腰捆扎时臀部撞击到自己的腰部,造成自己受伤。
事发后,马女士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事件的另一方,田先生的说法是什么呢?
据59岁的田先生说,事发前他陪妻子来北京复诊看病,事发当天准备坐地铁去火车站返回老家。
田先生回忆说,当自己过安检整理行李时,忽然被人绊了一下,田先生回头看到马女士坐在地上并扯住了自己。
田先生说,根据民警现场调取的视频,马女士行走的又急又快,且戴有墨镜,因其前方有一位女子突然停住,马女士于是在该女子及自己中间不足1人通行的空隙穿插前行,导致自己和马女士相互绊到。
另一名被告地铁公司则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地铁公司不仅在各处提示“请勿拥挤,顺序通过”,事发时,安检员对原告进行了合理的救助。另外,从现场录像可以看出,当时通过安检通道的客流量并不多,按顺序通过安检通道,并不会出现拥挤的情况。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马女士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马女士构成10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马女士未按照顺序通过的原则抢行通过安检门,是导致其受伤的重要原因,马女士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40%的民事责任。
田先生携带大件行李乘坐地铁,在通过安检门后整理行李时,应当预见到周围会有其他乘客通过,但他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马女士摔倒受伤,故田先生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5%民事责任。
地铁公司在安检门部位已经设置工作人员,但其工作人员在田先生整理行李用时较长、导致安检门处通行顺序混乱时,并未及时予以疏导,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5%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田先生和地铁公司分别赔偿马女士5.8万多元和4.1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地铁公司不服上诉,其认为,马女士人身损害与地铁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承担管理责任,一审认定比例也过高,地铁公司同意承担10%到15%的责任。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地铁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其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