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景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评委们一致认为“好的答复文稿和好的建议提案互相成就,两者缺一不可”,更在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最高检的书面答复后,“反家暴工作组”微信群里滚动办理、跟进答复的互动依然频繁,而相关成果转化的探索,也在持续深化中
得知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主办的《关于探索开展反家庭暴力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的答复,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优秀答复文稿,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职工黄美媚很开心。不仅因为评委们一致认为“好的答复文稿和好的建议提案互相成就,两者缺一不可”,更在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最高检的书面答复后,“反家暴工作组”微信群里滚动办理、跟进答复的互动依然频繁,而相关成果转化的探索,也在持续深化中。2021年1月27日看到微信群里推送的《上海市妇联建议:加快构建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机制》,她点了三个赞!
这个“反家暴工作组”,是第八检察厅2020年5月创建、专门用于办理黄美媚代表上述建议,以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民族发展中心主任刘蕾《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障反家暴法律实施的建议》的工作群。成员除了两位代表、承办建议答复的检察官和代表联络工作具体负责人,还有长期从事反家暴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法学专家、妇联工作人员、基层法官、媒体记者、法律实习生。群里,记录了建议来龙和办理去脉的点点滴滴。
从首席大检察官“赶考”说起
2020年12月14日晚,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举办的“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上,首席大检察官张军检察长,被清华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莫野提问:针对目前日益频发的家庭暴力问题,检察机关采取什么样的举措来遏制这一现象,切实保护家庭关系中的弱势方?
张军检察长回应,家暴问题确实值得重视,现在不仅有“男家暴”,也有“女家暴”。随后,他从司法办案引领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检察建议为保护家庭弱势方支招、“一号检察建议”呵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答,赢得热烈掌声。
2020年11月12日,张军检察长在黑龙江佳木斯调研期间,和刘蕾等代表聊起反家暴建议办理工作,也提到男性遭受家暴的问题。
要不是看到江苏省高邮市法院的夏敏法官在“反家暴工作组”里推送的那篇《男性家暴庇护所也阻止不了沈阳男人挨揍》,黄美媚和多数人一样很难相信。
在2020年7月3日学习强国《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能否“打破沉默”?》一文配发的视频中,第一个案例就是“中年男子用拖鞋抽打生病父亲”。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比较而言并不特定,可能是任何一个家庭成员,不论男女老少、长幼尊卑、伤病残疾或者健康强壮。抽象来说,或者基于客观因素处于绝对弱势,或者由于主观原因暂时相对弱势。
莫野同学希望张军检察长给出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护家庭弱势方的答案,这是作为公民的正当期望。因为“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水平实际上取决于弱势群体这一短板在社会中的利益状况”,而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代表。
黄美媚代表介绍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的人大代表未成年人关护站。
辅助黄美媚对代表建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最高检法律实习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田慧娟,引用了德国学者莱斯纳的经典归纳:“有3种个人利益可升格为公共利益,即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关涉生命健康并由国家担负排除义务的利益、民主立法所确定的少数人利益。”换句话说,反家暴作为公益保护的应有之义,是彰显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国际准则。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引领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就是要对严重违背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挑战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底线,严重违背文明、和谐、平等、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暴力,坚决说不!
刘蕾代表(前排右)在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调研未检工作。
正如刘蕾引用张军检察长的金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绝不能在反家暴这个事关千家万户安居乐业的民生问题上,让“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张军检察长特别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介绍检察机关反家暴工作。接下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是,在国家干预力度不断加大,已有刑事、民事、行政法律保护措施更加严密的形势下,引入检察公益诉讼是否必要且可行。
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顺势而为,最高检决定,2021年起,全国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将由分散办理平稳过渡到统一集中办理。
这是刘蕾和黄美媚喜闻乐见的。她俩也长期关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国两会连续提出相关代表建议。刘蕾担任公益诉讼宣传大使的黑龙江省同江市检察院,就设有“反家暴与未成年人保护心理疏导室”。黄美媚在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也有专门的“人大代表未成年人关护站”。
未成年人保护法授权检察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并非单纯拓展一个“等外”领域,而是保护对象的专门化配套检察业务的专门化,以更好适应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需求。
田慧娟在最高检举办的检察开放日上提问。
具体来说,2020年4月2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结合实际需要,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而在2021年1月1日起“火力全开”的部署中,更新为“积极稳妥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对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全、娱乐游戏以及其他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增加了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全、娱乐游戏新领域。
那么,反家暴是否或者能否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其他重点领域”?
从强制报告、临时监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抓起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反家暴工作,通过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并强力执行,已经初见成效。
2020年5月29日,最高检发布5件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其中的“医务人员履行报告职责有力揭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就涉及未成年人被家暴问题。
李某某不满女儿(10岁)贪玩,经常打骂罚跪。某日用抽打、罚跪、浇冷水等方式体罚,致女儿身体不支送医。医生发现伤情疑似人为所致,家长对致伤原因有意隐瞒,于是果断报警。李某某被绳之以法。
显然,强制报告制度,正成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反家暴的突破口和助推器。
依据九部门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这项制度创新,通过立法巩固,集中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即: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附则中解释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身兼全国妇女代表和全国青联委员的刘蕾认为,“等有关部门”包括检察机关。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
对于前文典型案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9部门强制报告制度特别要求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黄美媚在建议检察机关对于反家暴相关工作职责和义务主体加强监督的列举情形中,也特别强调要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是否尽职履责”“医疗机构在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方面是否尽职履责”。
刘蕾也建议检察机关办理家暴犯罪案件或者在履职中发现未经处置的严重、多起家暴事件,可以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医疗机构未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等不作为情形。
可见,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既是反家暴的共同责任主体,也是重点监督对象;既有案件线索,也有关键证据。
再看临时监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反复无休止是家暴的最大痛点,也是反家暴的最大难点。为防止家暴重复上演,民政部门要及时有效地履行临时监护、评估、送回等一系列职能,责任重大。对于实施家暴的监护人,刘蕾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相比“男性家暴庇护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更需要关注。那里究竟什么情况、怎样运行,民政部门如何履职尽责?刘蕾和黄美媚都很想了解,并希望第八检察厅在跟进办理建议时,组织代表们实地考察调研。
人身保护令是“反家暴工作群”里讨论最多的焦点。
刘蕾提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代为申请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相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于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向同级监察委员会移送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对于法定的有权主体不申请或者不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造成受害人继续处于家暴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由检察机关适用特别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指定协助执行责任主体;对于人民法院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裁定作出而裁定驳回、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等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进行监督纠正,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地落实。
这些建议,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回应,也得到群里检察官、法官的赞同。
九部门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机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强制报告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夏敏法官认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面,检察机关也可以有所作为,应当将此纳入公益诉讼,在受害人不申请,相关可代为申请的主体也不申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向法院为家暴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本身是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来设立的,相关规定属诉讼程序规范,同样适用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申请属于公益申请,具有独立价值,不同于代为申请主体的申请,更便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开展检察监督,有利于保护令目的的实现。
从公职人员管起
夏敏法官认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面,检察机关也可以有所作为,应当将此纳入公益诉讼。
九部门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这为落实刘蕾的相关建议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
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颁布。当晚,承办检察官在群里专门对该法第四十条“划重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夏敏附议:拒绝家暴,从公职人员做起。
2020年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在群里分享了当天在《检察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加强家庭美德建设,从公职人员管起》。
2020年11月25日,在会同刘蕾一起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举办的“妇女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机制论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发表了争取通过非诉方式获得“反家暴从公职人员管起”示范效果的观点。
除了公职人员的身份约束可以转化为反家暴一定程度的强制力,入职查询制度也是一道“照妖镜”和“防火墙”。
2020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就是一个良好开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2021年6月1日指日可待,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反家暴方面功效如何,刘蕾和黄美媚拭目以待。
至于检察公益诉讼如何保护家暴中另一类普遍的弱势群体--妇女,刘蕾和黄美媚期待检察机关用典型案例来作答,也希望妇女权益保障法早日修订。其中,能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授权检察机关在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时附带或者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民事赔偿,责令赔礼道歉,根据案件需要诉请撤销被告人的监护人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家暴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经诉前磋商、检察建议仍未履职尽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看到检察机关对“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提出检察建议,浙江杭州警方对两名涉案人作为公诉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入选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刘蕾和黄美媚也建议推动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将虐待罪自诉转公诉,作为反家暴的“常规武器”。
从整治网络暴力信息做起
同样在群里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徐卉认为,在暴力环境中长大或被暴力侵害的孩子,很容易以暴抗暴,其暴力行为往往加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一定程度上是社会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危害的实际上是整个社会。
在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创新部营养研究高级经理史玉东看来,网络传播宣扬虐待宠物(伴侣动物)的视频、照片等暴力信息,也可能诱发家庭暴力。
他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关于将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保护一并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建议》中,专门警示了虐猫虐狗日益组织化、低龄化,相关行为通过网络传播宣扬暴力文化,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害问题。特别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在网络上传播虐猫虐狗视频、图片的现象愈加猖狂,直播中时常会出现虐杀动物的视频,甚至形成了网络定制、贩卖该类视频的隐秘产业链,而施虐者、观看者、模仿者绝大多数是青少年。有的地方出现人数近300人的中学生虐猫群,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犯罪学研究表明,目睹虐待动物的儿童很可能成为施虐者,虐待动物让孩子变得麻木无情,或者学会从施虐中获得控制感。虐待动物的经历甚至恶习,可能诱发、滋生未来的暴力犯罪以及虐待儿童、妇女、老人等违法行为。
网络信息时代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和改进网络空间治理是重要组成和必由之路。
2020年9月30日遭前夫纵火烧伤不幸去世的拉姆长期被家暴的经历,引发全社会对家暴的集中声讨,增进了对“家暴,不是家事”的认同。同时,也提醒我们,做好新时代的反家暴工作,一定要有互联网思维。无论是发现线索、固定证据、评估对个体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损害、修复受损害的家庭、价值观和公序良俗,都要与时俱进。
史玉东代表认为,网络传播宣扬虐待宠物(伴侣动物)的视频、照片等暴力信息,也可能诱发家庭暴力。
九部门强制报告制度中规定,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网络保护。其中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对此,史玉东寄予厚望。他还关注网络谣言治理。这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新领域。刘蕾在建议中援引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下发的《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也明确提出:针对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根据媒体报道,被公益志愿者举报的虐待猫狗的某地公务员、报考公务员的某位毕业生,正在为自己的暴行及网络传播暴行的恶行接受法律制裁,希望他们为此付出的代价,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三位代表的建议,最高检将滚动办理,跟进落实,持续答复。不办结,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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