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家都不陌生,因为这些人员都纳入编制管理,并实行财政供养,所以也成为稳定性很高的职业。稳定性和收入高低是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其收入的可靠性直接相关,所以公务员和事业人员他们职业的稳定性也主要是来源于其收入的可靠性和失业风险极低性。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称为干部,或者叫国家正式人员。
除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之外,还有一些直接或间接与国家财政供养挂钩的人员,比如社区工作者、社会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临聘人员等。这些人员他们工作的单位或岗位没有像企业一样的盈利模式,但他们从事的工作是公共服务性质的,也被纳入了财政直接或间接供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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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以社区工作人员为介绍对象,来分析其财政全额拨款供养的机制与人员的身份。
一、什么是社区工作者?在整个国家干部人事管理体系中的性质是什么?
社区工作者,或者叫社区工作人员,顾名思义,是在居民社区两委一站工作的人员。具体来讲,是经过一定的选拔或者招考程序,在各街道或者乡镇辖区内的社区党委、居委会、社区服务站选用的专职人员。
在我们居住的小区,也经常能够看到居委会的一些活动或行为。这些社区工作者主要是以居住的社区为基本服务区域,为居住所在社区的各类人员提供公共服务,与街道办事处协同治理。所以社区工作也是街道工作与居民的一种桥梁。社区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的组织机关是民政部门。
因为社区与行政村的性质较为相似,是居民的自治组织,其注册管理都是由民政部门来负责。因为社区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管理不太相同,但是他们又属于财政供养范围,所以社区工作人员的性质根本上是属于政府公益服务型岗位,不属于体制内人员。
二、社区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
虽然不是事业或行政编制管理人员,但是社区工作人员的总数是由当地的编办或者民政统一来分配调剂(大部分情况下是编办统一管理,民政统一分配)。所以有些人也把社区工作人员看成是:社区编制工作人员。当然,这一个编制在国家整个的干部管理体系中是没有的。
这是因为社区工作人员,他们的经费来源于财政,具体来讲是来源于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财政供养决定了社区工作人员的总数必须受到控制,所以这些人员也被纳入了“编制”管理。我们这里所说的编制是人员的编制数量,并不是事业编制或行政编制。
三、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
社区工作人员虽然是财政全额供养,但各地在具体实施操作中主要是采用区县聘用合同制来确定其劳动关系,或者采用公益性岗位、临聘岗位解决其财政供养待遇。其中,社区聘用合同制是最普遍的方式,也是最传统的方式。因为近几年对于社区人员的需求数量也不断增加,才产生了临聘岗和公益岗补充人员的方式。
虽然这些人员都是来源于财政的拨款供养,但是没有使用事业编制或行政编制,属于地方性人员,其根本属性是地方性公益岗位人员。这些人员因为没有使用编制,所以人员不具有可流动性,更不能被调入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
四、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
社区工作人员与用人的街道办或社区是劳动关系,所以签订的合同基本上都是劳动合同或者社区聘用合同,不管是哪一种,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虽然也是“正式人员”,各地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是有差异的,基本上是低于所在地的事业人员。单从工资到卡数额来看,社区工作人员的到卡工资是事业人员到卡工资的0.7倍,随着工龄的增长,差距可能会更大。但这只是工资方面,因为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在很多地方都是有目标奖或绩效奖,精神文明奖之类的奖金,这些额度可能超过或者与全年累计工资发放的数额相当。
社区工作人员虽然缴纳养老,医保以及公积金,但是交纳的水平还是比较低的,基本上是交的职工社保,非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同时,社区工作人员也没有职业年金。
所以,从到卡工资,整个配套的奖金或社保的水平,都是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一定差距。
在目前就业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社区考试到社区工作,这当然是解决就业的一个很好的途径,但是这并非是最佳途径。对于在社区工作的同志而言,有很多都是在工作的同时准备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考试。
最后有一点需要说明,在社区工作的同志,后期如果考试进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他们在社区工作期间的工龄是会被得到承认的,并会在工资待遇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