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实施补偿办法化解“人兽冲突” 狩猎等情形致害不予补偿

  中新网太原2月28日电 (高瑞峰)28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详细列明了适用范围、经费来源、不予补偿情形、补偿标准、办理程序等具体内容,并明确了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行为以及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俊志介绍,该《办法》补偿标准充分考虑物价变化指数,要求根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设定,保证补偿标准因需而定,保障民众利益。

  据介绍,《办法》中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非上述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害,不适用本《办法》。”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裔飞介绍,如因主动攻击、挑逗、违规饲喂、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等情形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本《办法》补偿的范围。

  此外,《办法》明确,野生动物致害采取保险方式赔偿的,不再实施财政直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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