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工香肠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法院判了→

近日,湖北武汉硚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顾客程某在胡某经营的灌香肠店购买香肠后,以购买的手工制作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价款赔偿金。

顾客程某先向工商部门投诉,又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顾客一次买180斤手工香肠

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2021年12月11日,顾客程某来到位于武汉硚口区一家手工香肠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程某又来到店里,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但两天后,程某再次来到店里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店主对此予以拒绝。店主称,当时程某还拿着手机全程摄像,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未获支持。2022年6月,程某又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进行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买手工香肠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法院判了→

市场监管部门:商家属于合法经营

法院认定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针对程某的投诉,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给出调查报告认为,“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据此,该店的经营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不予立案。

承办法官、硚口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晓丹介绍,实际上国家对现场制售的手工加工的食品,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跟预包装食品一样的规范。一般来说,家庭式的作坊在包装上比较简单,但是没有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10倍赔偿的条件。法院还认为,程某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被告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目前国家对现制现售食品并无相应强制性规定。此外,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某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该店按程某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买手工香肠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法院判了→

律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有行使门槛,不能滥用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表示,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的损害赔偿,其对行为人具有惩罚性,即除了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还要给予受害人额外的金钱赔偿,但无论惩罚性赔偿还是一般的损害赔偿,其适用的前提都是有损害的事实。“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程先生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所以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一定的行使门槛。

“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不能打击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活力和积极性。”李晓丹表示,相关商户要充分认清散装食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作为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634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02-09 18:32:14
下一篇 2023-02-09 18:32:27

猜你喜欢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