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公司给了七天调休,可以错峰回家。”
——“哎,赚钱不容易,
听说节假日有三倍工资?”
NO! NO! NO!
调休不能代替加班费!
虽然春节加班很无奈,
但是合法权益要保障,
以下法律小常识
劳动者一定要记牢!
春节加班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资的4倍向劳动者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通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300%计算加班工资。结合以上两条法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无需参加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正常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对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正常标准的3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其法定节假日应当获得的工资包括无需上班也可以获得的正常工资,还包括因加班而应获得的300%的工资,也即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4倍向劳动者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
(摘自闫谦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参考——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第265页)
劳动者可以拒绝春节加班吗?
原则上无论春节,还是平日加班都要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公司不能强迫员工必须加班,也不得通过压低计件工资单价等方法,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摘自法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法律有些特殊情况规范的除外,比如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有职务行为的人基于他的职务上的要求,需要加班。建议劳动者事先与单位就加班事宜做好协商。
春节加班工资可否用调休代替?
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日常工作中,会出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或是法定休假日加班之后,给劳动者予以调休的情况。劳动者一般会认为,既然单位安排了调休,自己也进行了休息,就不再会去考虑调休是否合法,以及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保障。
通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三种类型的加班当中,明确规定可以进行补休的,是休息日加班。假如,一名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调休或补休的方式来弥补呢?答案是不行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
(摘自法信平台《北京法院|涉加班劳动争议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
春节值班有加班费吗?
值班不等同加班,值班是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留守等安排,值班待遇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值班不属于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
我国目前没有对值班予以规范的法规政策,将值班划为加班对于司法机关一样无据可依,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管理、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制定有关值班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员工书面约定有关值班的管理办法。
(摘自韩佳编:《用人法则(六)加班与值班的区别与界定》)
向仍坚守在
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者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