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华夏时报报道,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进行暗箱操作,导致储户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
目前该高管已被判无期,但仍存上亿元资金未追回。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对此,储户和网友都表示难以理解。
有网友质疑“都存银行了还被盗,不是银行的责任?”“车放停车场丢了,停车场没责任?”“工商银行的信用就值2.5亿?”“银行以后可以找某些人,让其任职高管,把上亿元资金转走,这个银行没责任,被抓的人,把钱全转走了,这个套路太可怕了”。
也有网友表示“贪图高息,不经判断就将存单密码设置为统一密码,储户明显也有很大责任”“这些储户是经过中间人不是正规手续办的,承诺给额外的利息,说到底就是贪”“这就是打着幌子的两头对骗,个人体外循环,储户做好了出事我就起诉对方单位装不懂的思想准备,这和工作人员坑你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事”。
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越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职务侵占和盗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于该财产有没有管理权限。对于这个案件而言,被害人的存单是真实存在的,银行也实际承办了这项业务。梁建红通过伪造存单方式替换被害人存单,已经明显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就民事责任而言,因银行内部管理漏洞导致储户的损失,银行是应当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的”。
窃取存单2.5亿
梁建红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出生于1977年,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据华夏时报报道,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梁建红在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涉及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具体到盗窃存单款方面看,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被害人李思、张珊等28人存单款约2.53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1.2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
多起申诉被驳回
目前裁判文书网未公布梁建红诈骗案一审判决书,但时间财经获悉多个相关裁定书,披露了相关受害人情况。
(2020)桂民申396号裁定书显示,2019年3月6日,原告邱思乡在工行金湖北支行柜台上将自己工商银行卡中的300万元购买了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的大额定期存单,该支行也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操作柜员号为01124的中国工商银行回单《凭证》以及一张大额版存单。
2019年5月24日,邱思乡突然听到消息,说其他储户有人发现他们自己手上的存单在第三人处被注销,其中款项不翼而飞,随后自己的款项也被告知无法追回。
该第三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枫林路支行,邱思乡表示,自己从未去过第三人处注销该存单,但注销存单的行为发生在第三人处。邱思乡请求,被告工行金湖北支行赔偿存款本金300万元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12210元,第三人承担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两份编号为南公南公捕字[2019]00043号、南公南公捕字[2019]00044号《逮捕证》内容显示,梁建红、时蓓涉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南宁市公安局已对其二人执行逮捕,上述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而梁建红、时蓓参与了本案存单开户、提取等事宜,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
因此法院驳回邱思乡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受害的不止邱思乡一人,苏德发被工行南宁分行“私人银行定制大额存款业务”招揽,于2019年3月24日在被告工行衡阳支行营业厅柜台处存入800万元,存期为三个月。两个月后,苏德发查询发现,该笔存款账户已经销户,工行衡阳支行告知苏德发,原告存入的该笔存款不能兑付。
2019年2月18日,李晓红在工行永凯支行柜台办理了一张金额为45万元的储蓄存单。储蓄存单显示,存期为三个月,利率1.43%,利息1608.75元,2019年5月,李晓红到被告柜台要求兑付到期存单,工行永凯支行柜台工作人员称存单已销户,拒绝兑付。
无一例外,这两位受害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被驳回。为此,有受害人还申请了二审和再审,均被驳回。
类似案例工行赔了85%
张越表示,梁建红被判盗窃并无不妥,但这与储户追责银行并不矛盾,储户仍可以再向银行追责。
那过往类似案例,是否会支持储户对银行的追责呢?
2015年5月份,为帮助案外人钱玉堂融资,工行广源支行工作人员张馗与案外人陆文辉商议以银行需要办理贴息存款的名义,套取存款人的资金。
2015年5月27日,陆文辉通过中间人杨宁联系张锡民至工行广源支行办理150万元的存款业务。张馗为张锡民办理了归属地为泰兴的工行银行卡后,将张锡民的150万元资金转至上述银行卡,并将牡丹灵通卡e时代存款对账簿交给张锡民。后张馗又将上述资金转帐至钱玉堂的银行卡中,并将空白的银行凭证让张锡民签名,再打印出转帐内容后入档。
为使张锡民相信,案外人杨宁向张锡民递交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落款处加盖有工行广源支行业务专用章。
当日,案外人钱玉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张锡民利息37.8万元。
2015年8月6日,工行泰兴支行向泰兴市公安局举报张馗等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一案,泰兴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通过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张馗犯伪造金融凭证罪、挪用资金罪,共被判6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挪用资金405万元与在案赃款45万元。
因张锡民通过查询发现银行卡中没有存款150万元。向工行广源支行要求兑付存款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工行广源支行、工行泰兴支行支付款项15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工行广源支行与张锡民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工行泰兴支行、工行广源支行对营业场所和员工的内部管理以及业务办理流程监管等方面均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张锡民的款项存入银行卡后被挪用具有因果关系。
此外,对工行广源支行员工张馗的判决已追缴张馗所挪用的资金一并发还给工行泰兴支行。因此,工行广源支行应当承担返还张锡民款项的责任。工行广源支行为工行泰兴支行的下级分支机构,且一审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追缴张馗所挪用的资金后亦是发还给泰兴支行,因此,张锡民要求泰兴支行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因此一审判决,张锡民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的37.8万元,系张馗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通过钱玉堂支付的所谓高额利息,应在工行广源支行返还张锡民款项时作为存款本金予以扣除。因此,工行广源支行应当承担返还张锡民存款本金112.2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的责任。
二审银行提出异议:本案中,张锡民在工行广源支行办理150万元存款业务,当天即收到37.8万元利息,年利率高达25.2%,张锡民应当认识到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有如此之高的利息,而且银行也不可能在存款当天就支付利息,因此,这是一起典型的银行非正常业务,但张锡民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此外,张锡民在空白的转账凭证上签名,尽管这是工行广源支行工作人员张馗的犯罪手段,但这也是张锡民疏于防范所致。
由此银行认为,应当认定张锡民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工行广源支行工作人员张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行广源支行的意思表示,工行广源支行与张锡民之间未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无须承担合同责任。如果银行有明显过错,相对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张馗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其系工行广源支行的工作人员。张馗能将张锡民的150万元转出,与工行广源支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工行广源支行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张锡民的资金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张锡民亦有过错,可减轻工行广源支行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相关案情,法院酌定工行广源支行对张锡民资金损失112.2万元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工行广源支行赔偿95.37万元,其他15%的资金损失由张锡民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