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成语叫做“子债父还、父债子还”。原意指子女(父母)生前的债务,由父母(子女)负责偿还。在我国,“子债父还、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
由于家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父母子女间相互进行经济扶助或负担债务为常情。在现实中,出于人情世故,很多子女会选择替父母偿还债务,或父母会选择为子女偿还债务。
当今社会,生活中仍有很多人认为子债父还或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么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呢?
但是,从现在法律角度分析,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其法律行为负责,对于父母的个人债务,子女并无义务为其清偿。如果发生民事法律债务关系,均由债务人自己承担,这是基于债务关系的相对性,无论是子女方还是父母方,都没有法律义务替对方还债,债权人没有权利找子女为父亲还债或者找父母为子女还债。
特别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于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为子女还债。
(2)另外,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如果父母过世,尚留有遗产,子女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但是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