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男子蔡某在健身房捡到一枚戒指,自称找人鉴定被告知是塑料戒指后扔进了垃圾桶。失主要求返还未果,将其诉至法院。
11月30日,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认为蔡某误以为戒指价值甚微而进行随意处置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蔡某赔偿8350元。
今年6月23日,李女士在某健身房健身时,将一枚戒指放在置物架上,离开时忘记取走。第四天才想起,返回寻找发现已不在置物架上,遂报警求助。经警方调查核实,该戒指于23日晚被蔡先生拾得。李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戒指或按原发票价格赔偿,蔡某称戒指经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他已扔进垃圾桶,无法返还,且自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照戒指原价赔偿8350元。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拾到李女士遗失的戒指,应当及时返还给李女士或交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但其却将戒指抛弃,造成了戒指灭失,综合李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对李女士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拾得人对遗失物存在误解、或者处理遗失物不当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本案中,健身房置物架上的这枚戒指极有可能是因主人更换衣物而被遗忘,虽然也存在被丢弃的可能性,但拾得人不应因心存侥幸“以为”这枚戒指没人要而擅自处理。蔡某在发现这枚戒指后可以选择妥善保管,也可以交给健身房工作人员,还可以不予处置、等待主人自行寻回。蔡某不仅擅自拿走戒指、给李女士寻回戒指增加了障碍,还去鉴定,在误判戒指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丢弃,损害了李女士的权利,符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情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蔡某辩称“以为戒指是塑料的所以丢弃”,理由不能成立。
承办法官称,遗失物价值大小在本案中并不是关键要素,物品的价值大小并不影响拾得人责任的承担,拾得人也不应主观判断物品价值而随意处置拾得物。每件物品对主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意义,不能以拾得人的主观判断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