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力”专项活动典型案例,分宜县检察院的江西省某饮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争议化解案成功入选。
案情介绍
江西某饮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
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争议化解案
2017年11月,江西某饮品公司获得“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属非官方民间机构)颁发的“全国健康行业市场用户首选品牌”荣誉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2018年8月24日,该公司与江西某传媒公司签订企业网站建设及微信产品开发服务协议,约定自2018年8月27日始由传媒公司为其提供三年的营销A网站(PC和手网)服务。当月,江西某传媒公司在为某饮品公司制作的官网页面企业荣誉项中,上传了前述荣誉证书和奖牌照片进行广告宣传。至2021年8月27日零点,因服务协议到期,某饮品公司网站被关闭。
2021年8月20日,江西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举报反映某饮品公司在其网站使用“全国健康行业市场用户首选品牌”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其中“首选”一词属极限用词,涉嫌违法。8月2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10月22日,向某饮品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12月6日,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立案受理后,根据某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会签的《关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2022年1月10日向县检察院发送《行政争议调解邀请函》,县检察院受邀派员参与该案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调取了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状,询问了某饮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某饮品公司网站上传的“全国健康行业市场用户首选品牌”系引用其评选获得荣誉奖牌上的字语,“首选”用词并非其添加,但上传时存在未明确标注评选时间和有效期限,容易引人误解;某饮品公司网站已关闭,没有继续违法发布广告;某饮品公司与江西某传媒公司制作网站的费用三年共计2400元,不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形。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饮品公司广告宣传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本着重在教育、帮助企业合规发展,本案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2年1月19日,县司法局举行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行政复议中心负责人、承办检察官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阐述并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根据建议依法重新做出行政处罚。1月2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饮品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1月28日,该公司申请撤回行政复议,1月31日,某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决定终止此案审理,案涉行政争议实现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复议、审判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受邀参与相关行政争议的化解,积极发挥客观中立地位作用和调查核实职能优势,根据查明的事实提出合法合理建议,有利于相关部门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切实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检察机关在参与涉及非公企业行政纠纷的化解工作中,应落实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要求,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