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的机构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分,党政机关承担的是管理、监督和执法职能,事业单位承担的是公益服务职能和行政辅助、支持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则是指本来由党委政府组成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职能,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是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授权三种方式,由事业单位承担,这类事业单位就被称之为“行政类事业单位”。
行政类事业单位,分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两种,其改革的方向,是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党政机关承担,一些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职能主要或者全部是行政职能,也可以整体转型为行政机构,比如信访局、医疗保障局等;或者整体划入相应的主管部门,比如规划局整体划入自然资源局,农综办整体划入农业农村局等。
在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一般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后,部分参公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可以随职能划转到机关,直接转为公务员身份。大多数参公人员,只能保留参公身份,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公人员的参公身份和待遇可以保留,也可以参照六月份即将颁布实施的新《公务员法》,享受职级并行和提前退休等政策,但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参公岗位存在的基础已经不在了。
事业单位改革完成之后,将以公益服务职能为主,即将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职能划转后,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从事公共卫生、基础教育、公共文化、基础性科研、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并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