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泄露疫情防控信息
公职人员被问责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
南丹县疾控中心微信群、QQ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被立案
2020年1月26日,熊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某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区某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到警告处分
2020年1月31日,向某某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2月2日,向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柳江区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报告被警告、诫勉
2月3日,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某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某、潘某、刘某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某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某、曾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某、刘某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河南一地3人被处分
2022年1月12日,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流调三组在组织开展对沈某某核酸检测出现可疑情况进行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李某某将现场流调人员初步形成未经权威部门确认及官方发布的工作信息,在手机上截屏后使用微信转发到工作群。同在群内的流调三组工作人员王某某自将该信息外传至其微信亲属群,导致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大范围散播流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固始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并研究决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王某某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责任人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流调三组组长李某某诫勉谈话。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崔某某等人泄露涉疫文件问题
3月7日,市刑警支队民警王某某在建立微信工作群时,误将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崔某某拉入该群。后王某某将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3个内部文件发至该群,崔某某将相关内容转发至其他微信群,造成广泛传播。崔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孙某某等人泄露涉疫文件问题
3月5日,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某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疫内部文件,将其上传至微信工作群,该局副局长孙某某在群中看到该文件后,将其转发至家庭微信群,虽迅速撤回,仍造成不良影响。孙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张某某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党建管理员丁某等人
外泄涉疫文件问题
3月5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赵某某违规通过微信将涉疫内部文件截图发送至公司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许某某,许某某将文件截图转发至公司其他微信工作群,群成员丁某看到后,将其转发至其他社会人员微信群,被群成员东海县驼峰中学教师马某某再次转发,造成严重影响。丁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许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停发2个月绩效工资;赵某某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马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除了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以外
还有这些行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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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不落实个人防控责任,未扫码登记、隐瞒行程,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拒不配合扫码登记、瞒报行程信息等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瞒报等行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网上造谣要承担要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有关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提醒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良好的抗击疫情氛围。
拒绝接受核酸检测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已纳入核酸检测必检范围的人群,拒不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因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如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扰乱核酸检测点秩序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对拒不遵守防疫规定,侵害防疫人员身体健康,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核酸证明报告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使用伪造的核酸证明报告,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存在多次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门不戴口罩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居民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未佩戴口罩;或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居民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拒不佩戴口罩,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如果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醒广大市民,防疫措施千万条,佩戴口罩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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