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甬道休息时,被车碾压身亡,车主张海巨被控过失致人死亡。11月4日,从张海巨的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处获悉,日前,汤阴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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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涛告诉,法院认为,张海巨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王艳涛介绍,他们于10月下旬收到法院已于当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的通知,目前他们暂未收到原告家属上诉或申请抗诉的消息。张海巨的哥哥表示,弟弟此前被羁押了三百余天。今年9月底,张海巨获取保候审。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张海巨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张海巨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足部分由张海巨承担。被害人在地下车库入口的车行道内躺卧,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情节,确定张海巨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确定的530813.1元赔偿数额中,根据责任赔偿比例,保险公司应在180000元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90487.86元。
此前报道,汤阴县检察院认为,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海巨驾驶小汽车在进入汤阴县某小区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车库甬道的被害人碾压致死。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8日,张海巨的哥哥张先生告诉,他开出事的车辆在事发现场放置了参照物,模拟了近百次,都难以看到参照物。他认为,进库上下坡有盲区,此事系意外。
2021年9月30日,张海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逮捕。张先生称,他们曾和死者家属多次谈判未果。
据东方今报此前消息,涉事小区地产商工作人员梁先生表示,死者是分包公司聘用的一位清洁工人,当日因天气炎热,便前往地下车库休息,横躺至入口处地面,被过往一辆suv汽车碾压头部,当场死亡。
2022年4月11日,该案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时法院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