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的是代表兼职制。目前,我国兼职代表的情形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一般兼职”是指普通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兼任人大代表,越往基层这种兼职情况就越普遍;一种是“官员兼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兼任人大代表,越往高层这种兼职情况就越普遍;一种是“代表兼职”是指一人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职务,我国目前从乡级到全国共有五级人大身兼五职者有之,不过并不多,但兼两职或三职的情况也不少。
一、代表兼职制的由来与发展
一般认为,专职代表制是指代表不兼任其他职务,而以代表职务作为其本职工作,并享有职权承担相应责任的代表制度;而兼职代表制是指代表主要时间精力不是放在代表工作上,而是以其他工作为本职工作的代表制度。
从我国现实政治情况来看,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数量庞大的兼职代表所组成的,人大代表兼职制是我国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
从宪法规定来说,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兼职制度以后,1982年宪法在此基础上继承了这个制度。
从政治实践来看,从第一届全国人大开始,我国就确立了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不仅包括所有的民主阶级和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包括了工农业劳动模范,武装部队的英雄人物,著名的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工商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包括了我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的代表,而且也包括了戊戌变法时期、辛亥革命时期、五四运动时期、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这许多历史时期的政治的社会的活动家。
在此之后,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局面由此延续了下来。经过了六十多年的发展,目前的各级人大代表队伍仍然主要是由各行各业的杰出人士以兼职的形式来组成。
另外现行《代表法》也对人大代表兼职有明确的规定。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支持人大代表兼职,或者可以说相关法律就是以代表兼职为基础构建起来的。
总体来看,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得以建立并长期实行,受到了当时社会历史背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革命战争年代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传统的延续,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苏联宪法与制度的影响等。最突出的是在思想观念上,人大代表兼职制一度被认为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当时普遍认为,专职代表是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专利,兼职代表才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特点。西方国家的专职代表通常人数较少,而我国的兼职代表不仅人数多,而且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被认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性。
正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当时社会历史背景,以及世界上众多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代表兼职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才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并一直延续至今。
二、我国代表兼职制与西方国家议员专职制的区别与不同
应该说,人大代表兼职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专职议员有很大的不同,也是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议会议员的重要区别之 一。
首先,我国人大代表并不以担任人大代表为专门的职业,也不因担任人大代表从国家领取薪酬。各级人大代表中,有的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有的是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有的是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是专职的,即所谓职业议员,领取议员薪酬和补助。如法国规定,议员一经当选,不得再担任国家公务员、法官、国有企业或者公共机构的高级职务、各省及大区的经社委员会委员等职。
其次,西方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实际上是金钱选举。据英国《卫报》网站2018年8月报道,美国国会议员选举,一个参议院席位的平均成本为1940万美元,一个众议院席位平均至少要花费150万美元。没有钱是不可能当选议员的。要想当议员,要么自己掏钱,要么投靠利益集团。而我国的人大代表由人民群众民主选举产生,来自各个地区、各行各业、各民族、各党派、各阶层、各个方面。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和妇女、归国华侨、非党人士等都有相当大的比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与西方国家议员的金钱选举是完全不同的。
其三,西方议会的议员在竞选时对选民好话说尽,一旦当选之后,往往沦为职业政客,不受选民监督,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在其任期内选民无权撤换他们。而我国代表代表当选后并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者工作,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能够最直接地感知人民群众的冷暖、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其履职情况如何,还要接受选民的监督,任期内可以依法罢免。可见,西方议员产生的选举制度,表面上热热闹闹,似乎只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都可以参加竞选,实际上每个参选人都是一定的利益集团在幕后操纵和支持的,是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较量,选举的实质是决定由哪个利益集团派代表进入议会。不像我国人大代表始终是人民群众的一员,当人大代表不是当官做老爷,而是集中代表和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三、我国代表兼职制的特点与优势
我国人大代表从事着各自不同的职业,有着各自的工作岗位,当选代表后,并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兼职代表工作。即代表的主要时间和精力不是放在代表工作上,其所从事的岗位和工作才是本职工作。平时以干好本职工作为主,兼职做代表工作为辅。实行代表兼职无论对个人、社会、国家都有好处,都能接受,遇到一些问题也好处理,没有后遗症。
从我国代表兼职制度的设计本身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其代表工作只是业余的,短暂的,附带性的工作,代表可以从事任何职业,而且和代表工作相比,其他工作才是本职人大代表,作为人大代表的同时也可以是企业家、可以是公务员、可以是医生、可以是教师、可以是农民等等职业。
第二,代表本身不是一种职业,只是一种社会职务,人大代表当选后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平常工作时间主要用于做好本职工作,主要利用业余时间执行代表职务。因为他们不通过代表工作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因脱产执行代表职务而同时领受代表职务工资,其工资薪酬仍在其所在的工作单位领取。
第三,代表行使职权的时间非常短暂,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人大代表没有什么专业上的特殊要求。专职代表正好相反,其工作量要比兼职代表大,且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从多年的实践看,这种兼职代表制的优点在于:
(1)有利于代表保持和选民的联系,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人民群众的呼声,更好地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也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
(2)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特点,代表既参与对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的决策,又在本职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3)使代表能够保持其务实的工作作风,注重实际效果,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西方议会制度下的大量“职业政客”的出现。同时,从总体上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发达,需要想方设法保证国家的决策来自于人民的意愿,符合人民的要求,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经济。因此,代表兼任原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务,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一致的。
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源于基层、来自于群众,扎根群众,服务于群众,当选后不脱离原生产和工作,在与选民保持联系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有效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助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二是代表在闭会期间从事本职工作、发挥代表模范带头的同时,也能够协助宪法与法律的实施并依法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三是通过兼职代表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与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能广泛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最基层民众的呼声,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策更具群众基础。同时有利于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预防代表“政客化”以及产生官僚主义倾向,使代表始终保持务实作风,从而为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从这些意义上讲,我国之所以要从立法上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不是专职的。同时也是为了使我们的人大代表不脱离人民群众,始终和人民群众在一起,从而在制度上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工作和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诉求,做人民的公仆。
总之,人大代表兼职化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一大优势,与西方议会专职议员有本质的区别和不同。实践证明,人大代表兼职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相统一,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发挥,有利于发展全过程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民主权利的实现。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确定人民代表兼职化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也是宪法所规定不能替代的。兼职代表制是中国特色政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其对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前,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指导下,只有不断改进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继续坚持和完善代表兼职制度,才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和人民意愿,从而保证人大作出的决定能够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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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