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我,他们家在某市拿到一个啤酒品牌的市级总代理,他打算在市下面10个县城找20个县级代理,县城下面的乡镇都各自找代理~~而按《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超过了三十人,层级超过三级以上,这种做了几十年的传统生意模式,按《条例》今天有可能变成传销了?还有人说,传销的本质是欺骗,与层级和人数没有必然联系,一味强调层级与人数是舍本逐未、思想跟不上发展的做法。
在说这个问题之前,我觉得有必要先亮明态度,上面这种商业模式是合法的代理,不是传销。
另外,要说清楚代理和传销,乃至直销的关系,先要厘清三者的本质:
传销的本质:计酬方式以他人的业绩为依据;
代理的本质: 厂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通过代理商作为渠道卖出商品。
什么是代理?
代理很好理解,题主问的那种全国总代理、省级代理模式,就是典型的代理,国内很多公司都在用。
代理举例:
比如手机行业,如oppo和vivo,你看他们的店面铺满了全国,但实际上你看到的大部分都是手机代理商。
比如vivo的某个省级代理商,在东莞从厂家(vivo总部)低价拿货,一台机器1500的成本,厂家以2000块打包大批量批发给省级代理商,然后省级代理商把手机批发给县级代理商,价格2500块,县级代理商以3000块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一部手机从厂家到消费者手里,大概就是这么个流程。
中间所有的代理商都有500块的毛利润,这些都是代理商自己赚,手机出了厂,就和oppo、vivo没啥关系了。(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很多独家代理,价格保护,防止串货的细节性协议,但不是今天讨论的重点问题)
在这种商业模式中,层级也很多,甚至可以多达五、六层,但这不是传销,是合法、正规被政府鼓励的商业形态,诺基亚、摩托罗拉、早期的苹果等都是走的这条路,苹果卖的最好那几年,代理商几乎都是求着苹果总公司拿货,vivo那款宋慧乔的步步高卖的最好的时候,也是工厂门口整天有代理商排队拿货,健力宝卖的最好的时候,佛山山水也是长期有代理商的采购员长期驻扎。
这些都是合法的,没人会认为这是传销。这就是代理。
什么是传销?
传销活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可分为三种,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式传销。
在我国,所有的传销都是违法的,但是并非所有的传销活动都会涉嫌犯罪。
我国刑法主要打击拉人头传销和骗入门费传销,这两种传销,达到30人且三级以上,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团队计酬式传销,就不会被刑事处罚。
三种传销的概念,都直接定义在了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内。
拉人头就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缴入门费式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团队计酬是传销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其中,团队计酬式的传销,并不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其本质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强调销售业绩,说明往往会有真实的产品和服务。其实国内很多直销(包括保险业),本质上都是团队计酬,只不过会采用各种看似复杂的激励手段掩盖,因为根据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意思就是直销员的报酬,不能通过其他人的消费额来计算,因为如果直销员的报酬可以通过他下线的销售额计算的话,那就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明令禁止的。
但是,实际中,国内很多直销公司都在刻意用各种手段规避这个条例。
而代理,就不会有这方面的层级计酬的问题,各级代理商自己赚多少,只跟他自己的销售额有关,他下面一级代理商的销售额,是人家自己的,只不过其下级代理商从上一级代理商这里拿货,大家只有供货的关系,没有分享某一层级的销售利润的关系。
因此,本质上,是计酬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代理和传销的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