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_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的区别

什么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_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的区别

答: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2、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有什么区别?

答: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在身份关系、注册要求及服务内容上有明显区别:

(1)、身份关系。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不属于证券公司员工;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2)、注册要求。证券经纪人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进行注册登记;投资顾问必须通过投资分析的专项考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两年证券从业经验。

(3)、服务内容。证券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

另外,证券经纪人拓展服务范围,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应当转变身份,成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员工,通过所在机构注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3、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在展业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答:(1)首先获得执业资格;(2)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3)了解公司的各项基础业务。

4、作为公司的投资顾问,需要了解哪些业务呢?

答:(1)公司的金融类产品;(2)咨询服务类产品;(3)非金融服务类产品。

5、为什么发布研究报告和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基本形式?

答: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将证券投资咨询界定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证券投资咨询发展初期主要表现为“股评”形式,特别是媒体股评。随着投资者结构的变化和投资者需求的深化,证券投资咨询逐渐演化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究报告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基本形式是市场自发探索的结果。

一方面,自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起步发展,监管上也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基金对专业证券研究的需求增强,证券经营机构相继探索独立证券研究,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送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包含证券投资价值分析意见,业内将发布研究报告活动俗称为“研究咨询”。研究报告成为证券公司维护和服务机构投资者的基本手段,并且对证券市场定价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随着普通投资者咨询服务需求的深化,简单“股评”已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始探索提供面对面的、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建议、理财规划等专业咨询顾问服务,建立一支顾问服务队伍,投资顾问服务模式逐渐形成。

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情况看,投资顾问服务和独立研究报告是国际投行的两类服务内容。两类业务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则予以规范,由投资顾问和研究分析师两种不同的角色承担。如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及相关规则对投资顾问业务作出规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全美证券商协会(FINRA,原为NASD)

《2711规则》对研究报告和研究分析师作出规范。当前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投资顾问服务和独立证券研究的探索方向,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6、投资顾问与客户沟通有哪些方式?

答:(1)电话约谈;(2)面见客户;(3)沙龙及讲座组织;(4)管理节点

7、投资顾问服务客户的步骤是哪些?

答:(1)认识客户前准备;(2)认识客户并建立《客户信息汇总表》;(3)熟悉客户,了解客户需求;(4)帮助客户,满足客户需求;(5)提高客户贡献,与客户共成长。

8、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

答:(1)两者的本质差异。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是市场席位进入、账户管理、结算清算,其功能是帮助客户完成交易;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其功能是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2)两者的边界。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是券商提供的两种基本证券服务。两者联系紧密,实践中可以同时提供,立法上需要界定其边界。对于券商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但不为此顾问服务行为收取特别报酬的情形(即仅收取经纪佣金而没有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费用),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在投资顾问的定义中将其排除,归为证券经纪业务。香港地区相关规定明确,证券经纪商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但不为此顾问服务行为收取特别报酬的,不需要在第1类证券经纪牌照的基础上,再取得第4类证券投资咨询牌照。

从美国、香港地区市场的法律界定看,是否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是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免费顾问服务情形)的区别之一。我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协议、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这种规定与境外市场的法律界定基本吻合。

(3)两者融合情形。证券经纪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在收费上会有融合,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报酬,是间接获取顾问收入的一种普遍方式。如自1980年代,美国券商探索出现两种账户:一是基于固定费用的账户,与客户约定提供经纪交易、投资建议等服务,每年收取固定佣金报酬;二是基于资产收费的账户,与客户约定提供经纪交易、财富管理等服务,按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报酬。两种账户是否属于投资顾问服务曾有争议,引发数起客户纠纷。SEC曾发文明确两种账户属于证券经纪服务。但美国高法审理判决认为,两类账户具有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应当归为投资顾问业务,并要求SEC取消有关文件。目前,SEC仍将两种账户纳入投资顾问业务范畴管理。

(4)我国证券公司的实践。近年来,部分证券公司已经在证券经纪服务基础上,探索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与客户签订独立于《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的书面服务合同,或者由客户申请签订顾问服务申请表,约定投资建议、理财规划服务内容,通过固定费用、差别佣金等方式收取服务报酬。这种探索已经不同于证券公司的免费咨询服务,应当属于投资顾问服务模式。

9、证券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

答:(1)法律规定的国际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较大的差异:

A、欧美的投资顾问服务指证券市场资产管理服务行为,涵盖共同基金、对冲基金、财富管理(账户全权委托)、投资建议及理财规划服务等;

B、我国香港地区9类证券业务牌照中,第4类牌照是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第9类牌照是资产管理牌照,证券投资咨询与资产管理分牌照管理。

C、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规定,投资顾问机构经许可可以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建议)、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委托人的账户);

D、日本对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与我国台湾地区类似,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顾问机构可以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符合较高条件的投资顾问机构经核准可以从事账户全权委托业务。

综上,在欧美市场,投资顾问服务即资产管理行为,券商(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的管理人均注册为投资顾问。在台湾地区和日本,投资顾问机构符合一般标准的,可以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符合较高标准,经核准可以同时从事账户全权委托业务。在香港地区,有大量的投资顾问机构同时取得第4类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和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也有近100家投资顾问机构仅取得第4类牌照。从实践看,仅取得第4类牌照的机构,只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生存发展也面临困难(与境内市场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类似)。

(2)今后境内市场的探索。投资顾问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全权委托)均站在客户利益的立场,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实践中,证券公司可以依托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基于客户具体需求,向客户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或者组合管理建议服务(投资顾问服务),提供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从境内市场多年的实践和香港地区的实践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单纯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生存和持续发展壮大存在一定困难。《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因此,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长远发展来看,探索分类管理,借鉴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于符合较高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逐步研究核准其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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