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南京的蔡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方承诺年收入在16-18万元。蔡先生慎重考虑后,于当年3月入职。然而,蔡先生在年底时发现年收入只有9万多元,辞职后进行劳动仲裁无果,将原公司告上法庭。
原公司表示,当时与蔡先生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招聘主管承诺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法院审理认为,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在微信中对工资有过明确表示,可作为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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