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一车主在小区内开车门时意外掉入化粪池身亡,这样的意外应该找谁索赔?近日,璧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小区车位承包人及小区业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0月,璧山区某小区,黄某准备去驾驶停在小区内的轿车,当走到驾驶室左前方的化粪池井盖上时,不慎掉入化粪池,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小区也比较特殊:没有物业公司,由小区全体业主自发进行管理,业主又将小区内的车位违法承包给张某进行出租经营。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黄某的家属遂把小区业主及张某等70余人起诉到了璧山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某小区全体业主在小区院内包括化粪池上划建车位,并将该批车位承包给被告张某违法经营,该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黄某意外死亡,其责任应由某小区全体业主及车位承包人张某共同承担。
被告方则主张,在事发时,掉下去的井盖是完好且能承受人的重量的,没有安全隐患,因此,业主及管理人对这个井盖不存在有维护及防范的责任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黄某向被告张某缴纳了停车管理费,与张某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停车场的管理者对停车场场地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黄某在去驾驶该车时,因化粪池井盖突然陷落不慎掉入停车场的化粪池死亡,说明该化粪池井盖存在安全隐患,张某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存在过错。同时,业主方也存在相应过错。
璧山区法院一审后判决,由业主方与被告张某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
案例征集
小区自治,遇到出了事,谁担责是一个大问题。比如发生火灾、高空抛物、偷盗等,都会面临受害人找责任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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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