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

分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决策,不断挖掘古树名木的深层重要价值,充分发挥其独特的时代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或者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研究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该文物保护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七)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

三、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砍伐;擅自迁移;刻画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全县古树名木实行统一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由分宜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立牌时间等。保护牌应当直立插于树干周围,不能悬挂于树枝或者缠绕于树干上,不得影响树木的正常生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五、根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分宜县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通告自9月20 日起施行。

违法举报电话

分宜县林业局:0790-5881512

分宜县公安局:110

分宜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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