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辛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辛某某为防止动物糟蹋自己地里的庄稼及粮食,在吴堡县寇家塬镇赶集时买了一瓶农药,回家后将玉米和农药兑水搅拌,撒在其位于郭家庄村马战提坝沟的玉米地里,未放置任何标识物,也未告知任何人。2019年1月30日,同村村民王某某放羊时,羊吃了该玉米地里的毒玉米,导致9只羊中毒死亡。经鉴定,死亡的9只羊价值7514元。后被告人辛某某向受害人王某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吴堡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为防止牲畜糟蹋地里的庄稼,故意投放拌有农药的玉米粒,且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被害人放牧的羊误食并中毒死亡,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辛某某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吴堡法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本村的表现情况,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吴堡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农民朋友保护自己合法财产不受损害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在广大农村,由于多数农民朋友法律意识淡薄,为防止农害而不计后果投放毒物,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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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