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玫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二条信访人具有下列情形的,经过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行为性质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的;
(二)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玫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的;
(三)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
(五)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
(六)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阉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活动的;
(九)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澈方式表达诉求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
(十)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
(十一)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二)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三)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五)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信访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去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参与、不支持违法信访活动,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宜县人民法院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分宜县公安局
分宜县司法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