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娱乐公司高管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从外包偶像选角中收回扣

一娱乐公司高管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娱乐公司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选角服务外包给自己认识的公司,并收取回扣。2022年1月13日,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年来,偶像经济盛行,许多流量偶像都是艺人练习生出身,练习生已成为主流造星模式,各类偶像练习生选秀节目层出不穷,热度和关注度居高不下。练习生养成模式致力于把素人培养成为万千粉丝追捧的偶像,其中偶像养成过程会积累大量粉丝,是粉丝经济的重要基础。

段某曾在国内某知名娱乐公司担任高管,该公司以培养偶像练习生出名,推出过多位顶级流量偶像。这段经历让段某在影视娱乐行业里很受欢迎。2018年,段某被猎头公司挖掘,介绍至A传媒公司。经前期接洽,段某了解到,A传媒公司主营影视制作,出品过多部爆款电视剧。A传媒公司正是看中偶像产业这块市场,同时影视制作也需要演员,便成立了一家娱乐子公司。段某由此被聘为娱乐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总经理。

段某全面负责娱乐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与选角公司的业务合作;艺人的挑选、挖掘、培养、管理;艺人对外商务合作、影视剧拍摄、演艺活动洽谈、签约、企划、推广宣传活动等相关事宜。

在选角服务的外包项目上,段某动起了小心思,选择了之前因工作认识的陈某所在的B公司。

2018年6月,娱乐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偶像养成选角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须每月为娱乐子公司选拔至少35名16岁至22岁、外形出众、至少具备一项才艺、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言行、可供娱乐子公司签约的优质备选练习生。娱乐子公司每月支付B公司20万元费用,为期6个月。

事实上,早在合同签署之前,段某和陈某已经达成了默契,如果业务成功了,陈某要按行业行情给予段某10%的好处费。当娱乐子公司每月支付的20万元选角费到账后,B公司负责人陈某就会将10%的好处费即2万元通过支付宝打入段某账户。除最后一个月娱乐子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打完全部款项外,段某共收受了5个月的好处费10万元。

2020年11月,娱乐子公司报警,该案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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