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1.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践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发挥在保障商品供应和保证物价稳定方面的带头示范作用,尤其是大型商场、连锁企业要发挥引领作用,积极调配采购、增加库存,全力保障粮、油、肉、蛋、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品的充足供应,保证不脱销、不断档、不涨价,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购物环境。
2.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自身价格管理。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充分利用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密切关注相关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