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陕西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5月22日0-24时,无新增报告本土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截至5月22日24时,现有在院隔离治疗2例。
5月22日0-24时,无新增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安康恒口急寻和密接有接触的人员
5月22日,安康恒口发布消息称,近期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吉林延边州延吉市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在安康恒口示范区有公共场所活动轨迹,请广大群众自行核对近期活动轨迹,是否与以下密切接触者有同时段、同空间暴露史,现将该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公布如下:
密切接触者贺某某活动轨迹:
2022年5月16日,19:30分从咸阳机场乘坐机场大巴,23:00到安康高客站下车,下车后家人自驾车将其接至家中未外出。
2022年5月17日,9:16分步行至恒口民主村三村路转角屋蒸面就餐,就餐完后9:17分在恒口民主村三村路口买炕炕馍,买完后步行至恒口新街村卫生室报备行程,报备完后返回家中未外出。
2022年5月18日,7点39分在恒口桥头购买炕炕馍,7:50分左右步行至恒口惠群广场附近卖肠粉的流动摊位就餐,8:07分在恒口中心大街珍视康眼镜店维修眼镜,8:09分步行至恒口商贸街口君汇美妆店购物,购物完买完后骑车返回家中未外出。
2022年5月19日,8点左右步行至恒口惠群广场附近流动摊位吃米线,8:25分左右步行至恒口商贸街口君汇美妆店购物,买完后8:34分步行至恒口示范区中心医院做核酸检测,8:38分前往恒口民主村三村路口补鞋摊补鞋,后步行返回家中未外出。
2022年5月20日,7:40分在恒口中心大街李家蒸面点餐,点完餐后在李家蒸面旁边流动摊位购买炕炕馍,后返回李家蒸面就餐,吃完后返回家中,12点左右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请与该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有重合的人员,现在恒口辖区居住的请立即向恒口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村(社区)、单位报告;已到外县区的人员请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及所在镇村(社区)、单位报告,做好居家不外出、戴口罩、健康监测,并主动配合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对故意隐瞒和拒不配合而导致疫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联系电话:恒口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915-3613886。
不配合防疫流调
隐瞒谎报行踪后果很严重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流调作为斩断病毒传播链的重要环节,是追捕病毒踪迹的“福尔摩斯”。为了尽快、精准锁定重点人群,被流调人员在提供个人行程时需要做到具体不模糊。当居民接到需要配合流调的通知后,或是嫌麻烦,或是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全力配合甚至拒绝接受流调,或在流调中隐瞒行程情况故意说谎,将承担何种后果?日前,记者联系采访了有关专家。
配合流调是公民法定义务
西安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科副科长李倩表示,流调是疾控人员针对传染病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开展的一种现场调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依法依规开展的。流调的目的就是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实现病例早发现、早报告。这个过程主要是工作人员与被流调人员进行交流,询问他们与疾病相关的一些暴露情况和接触其他人员的情况,了解他们的活动轨迹、就医情况等。工作人员通过一系列询问,科学研判患者或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人群,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尽快追踪、尽早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流调工作有其合法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需履行的职责中第三条明确,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积极配合流调是公民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这也意味着,配合流调是义务,这类信息已不再只是个人隐私,而是关涉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理当无所保留地向相关部门透露,便于相关部门排查、防控疫情。
专家提醒,流调电话一定要接,但肯定不会问这七件事:即不会询问财产等与疾病传播不相关的问题,不会以任何理由发送二维码让流调对象扫描,不会索要银行卡号、密码或验证码,不会以任何理由发送链接让流调对象点击,不会推销任何产品或以任何理由要求流调对象付费,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流调人员加入QQ群、微信群,不会以任何理由让流调对象转账和进行所谓的“资金核查”。
疫情防控 人人都是参与者
市民拒不配合流调、隐瞒谎报行踪将承担法律责任。《刑法》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疫情防控人人都是参与者。科学精准有效防控疫情,需要你我他一起努力,才能尽早尽快切断新冠病毒每一个传染源、阻断每一条传播链。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有何法律后果?
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应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护,主动配合防控工作,落实防控措施,理性看待和依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为遏制疫情传播扩散、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作出贡献。那么,拒不配合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管理措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就此,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疫情防控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广大公民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更要树牢法治意识,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邱昭继说。
►案例
拒绝接受体温检测 叶某被警方调查
邱昭继讲述了2020年2月2日发生在湖北省崇阳县的一个案例:当天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崇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而叶某等人拒绝检测,并辱骂工作人员、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
当天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张某某和姜某是在执行公务。叶某拒绝接受传唤和调查,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叶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邱昭继解读道。
►解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法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此案最终的结果是,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综合:陕西省卫健委、西安发布、恒口发布、华商报记者 毛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