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人蔡某是北京某报社的主编,在同事眼里,蔡主编不仅学识高,而且行事低调认真,是一位出色的领导。与此同时,在妻子眼里丈夫却是一位采花大盗,私生活异常混乱,夫妻俩不仅长期分居,而且几次闹到法院要离婚。不妨听听妻子是怎么说的。
“我与丈夫认识仅仅两个月就结婚了,算是那个时候的闪婚。结婚没多久我就后悔了,因为我发现自己与丈夫的性格差异非常大,根本不适合在一起。可是因为有了女儿,我还是打算尽力维持这个家庭。”
“更糟糕的是,2010年的时候,丈夫开始在外面与别的女人有密切来往,不仅如此,他还同时与多个女子有染,并且提出来要与我离婚,我当时坚决不同意,因为我想如果选择离婚的话,岂不是便宜了他和他的情人。”
“2011年的时候,丈夫搬出去住,与我正式开始了分居生活,离婚的事情也一直拖着。没想到从分居开始,丈夫对于婚外情更加肆无忌惮,据我所知他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与几十个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经过打听,我听说丈夫还与别的女人生了私生子。”
“更让我没想到的是,为了掩人耳目继续扮演一个伪君子的角色,他竟然把他的情人介绍给自己的弟弟,连私生子也一并给”转让“。想一想也够荒唐的:弟弟娶情人,儿子变侄子。”
“痛定思痛,我认为再也没有必要这样耗下去了,我决定正式离婚。通过收集相关的婚外情证据,我要求法院判男方少分或不分家庭财产,并且赔偿精神抚慰金。”
“然而我还是太天真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提交的证据是较为可信的,但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男方与第三人婚外育子,也不足以证明男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因此对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也认为男方的婚内出轨行为确系双方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应对离婚负有较大责任,因此根据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在判决房屋折价款时对我予以一定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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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认为发生婚外情的一方应当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而且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是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婚外情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而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大杀器”。通俗点说就是:婚外情证明的是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并不会导致惩罚性的判决。当然,无过错方可以通过其它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补偿。